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12 10: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减半政策)。该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根据减半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某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据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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