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标志着在国家层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立法工作完成。这是继香港国安法出台后,中央依法治港的又一重大举措,旨在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确保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推进香港民主稳步发展、实现良政善治,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和进步性。
本次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依法治港原则,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初心使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掌握在爱国者手里,排除反中乱港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才能避免香港再度陷入“修例风波”那样的政治乱局和社会动荡,保护广大市民权利自由和利益福祉,维护香港长治久安。中央在宪法、基本法确定的轨道上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的治本之策,是立足香港实际情况作出的适当选择,是提高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得到了香港同胞广泛赞同和积极支持。
坚持“爱国者治理”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对公职人员的爱国立场和相应政治资格作出严格要求。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修订案,正当性毋庸置疑。纵观此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全过程,中央有关部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见,新的选举制度中充分吸收了香港广大市民的意见。香港社会各界“撑全国人大决定完善选举制度”连线活动收集到逾238万个签名,彰显民意不可阻挡。毫无疑问,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修订案,具有坚实的政治、法律和民意基础。
此次以扩大代表性的方式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民主制度,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其一,体现了选举制度的广泛代表性。例如,选举委员会新增中小企业、基层社团、同乡社团、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使得选举委员来源的社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实现香港社会政治参与的公正性。将选举委员会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将立法会议席由70席增至90席,增幅均超过两成,代表性更加广泛,大大拓展了香港居民的政治参与度,体现了中央在香港更大范围实现选举民主参与的决心和诚意。
其二,体现了香港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此次修法优化了立法会结构,将议员分成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产生,有利于把各方面代表吸收到立法会来,更能体现代表性、均衡性。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在立法会中占据较大比例,能更好代表香港整体利益。相关规定还突破了某个界别、地区或团体利益的局限性,使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都能在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中得到充分代表,保障了最广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提升民主质量,发展优质民主,提升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
其三,体现了提高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的原则。此次修法规定了选举委员会、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核心要素,重点是重构选举委员会并增加其职能。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会议员,有利于在立法会内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的力量,有利于保持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顺畅沟通,形成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有利于真正实现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制度原意,提升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
其四,体现了落实“爱国者治港”的要求。新的选举制度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设置这一“安全阀”是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旨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为香港政治制度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本次修改完善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使香港居民的政治参与空间和方式得到拓展,是一种结构性优化。对香港选举制度进行整体升级加固,在保持民主一定“量”的同时,着重提高“质”,追求的是民主的实质进步,这完全符合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符合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与普遍期待。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在“一国两制”实践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宪制层面的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后续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一系列待完成的紧迫任务。下一步,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严格依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订案,尽快完成修改本地相关立法的工作。选举制度得以完善后,香港将能够走出“政治泥沼”,从爱国者中选贤任能,凝心聚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中扬帆远航,创造新的动人传奇。
文/新华社记者
图源/新华社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