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男子花22.9万买了“盗抢车” 法院:卖家全额退购车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15 17:37

男子贾某花22.9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登记证书是伪造的,车架号经过打磨篡改,是一辆被盗车辆。贾某找到卖给自己车的魏某,但魏某表示车也只是中间介绍人。北青-北京头条记者3月15日获悉,法院最终判决魏某返还购车款。

2016年6月,贾某想购买1辆二手车,交给魏某定金5000元,魏某收款后向吴某转账3000元,微信记录上注明车辆定金。第二天,贾某又付给魏某购车款22.9万元,魏某收款后按吴某指示向宋某转账22.2万元。

付款后,贾某提走车辆,魏某当场交给他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吴某出具的一份《转让书》。《转让书》上面写着,“吴某将此车转让给魏某,并保证过户前没有查封、抵押,否则吴某退还全部车款和过户费用。”贾某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得知,车辆登记证书是伪造的,车架号经过打磨篡改,该车涉嫌被盗。之后,车管所进一步答复称:该车是2016年5月立案的被盗车辆,已发还原车主。于是,贾某要求魏某退还车款。

魏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贾某应向卖方吴某主张权利。吴某则表示,自己是把车转让给了魏某,与贾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书》证明车辆是由吴某转让给魏某。贾某将全部购车款都支付给魏某,并从魏某处提取了车辆,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贾某与魏某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魏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原车主,导致贾某无法使用,贾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解除贾某与魏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由魏某返还购车款。

北京二中院法官李雪表示,在上述案件中,涉案车辆经过多次转手,来源本就不明,贾某与魏某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贾某的合同相对方难以确定,发生纠纷时维权对象不明确。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机动车指标的限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两份购车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手车经销企业以自己是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销售、不是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而车辆登记人则以自己没有收到价款、不是真正的出卖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二者相互推诿、逃避责任。这无疑给消费者确定诉讼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妨碍。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卖方及其责任。

近三年,在二中院审理的33件二手车交易案件中,因权属引发的纠纷共15件,占45%,其中包括车辆被原车主取回、被原车主的抵押权人扣留、盗抢车被公安机关扣留等情形。二手车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原因是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就发生转让,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常出现车辆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

此外,车辆作为动产,还可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者抵押。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消费者将无法使用车辆,不能实现购车目的。

因此,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除了关注质量、外观,还应当注意审查车辆权属,仔细查验相关证件、权利凭证,尽量避免购买多次转让、权属不清的车辆。二手车经销者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严格审查车辆的来源渠道,不得出售所有人不明、疑似抵押、盗抢车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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