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干部和卫生部门领导三次提醒: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发现发热病人要上报。但沙洋县后港镇村医马某却没有听进去,私自接诊了6名有发热症状的村民,后来多名村民被确诊为新冠病例。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马某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20年1月1日,40岁的马某从沙洋县后港镇三咀村卫生室调至该镇港口村卫生室担任乡村医生。1月21日,后港镇卫生院召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会议,传达村卫生室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上报转诊等会议要求。当日,后港镇港口村书记明确告知马某从1月21日起不再对发热病人进行治疗,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向镇卫生部门汇报。1月23日,后港镇卫生院院长、一副院长在“后港卫生QQ工作群”里再次强调村卫生室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发现发热病人要转诊到后港镇卫生院,马某在工作群里作出回复。当日,后港镇一副镇长来到港口村卫生室,向马某强调不得收治发热病人,一经发现必须向上级卫生部门和村干部汇报,马某表示会按照要求来办。
2020年1月28日至2月7日,马某在港口村卫生室接诊了有发热症状的张某等6人。马某既未将上述发热病人转诊到后港镇卫生院,亦未及时向后港镇卫生院和镇、村干部上报,而是将上述发热病人当成感冒,进行输液治疗。2020年2月8日,马某到张某家中,发现张某等人均有发热、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遂向后港镇卫生院上报情况。之后,8人被送往沙洋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张某因救治无效身亡,5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同时,与张某等人有密切接触的33名村民被强制医学隔离观察。
事发后,警方带走马某进行调查,查明案情后,以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马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马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马某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新闻延伸
何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对于相关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的防控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编辑/赵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