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货币案,被告人高某及妻子张某以犯伪造货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均处罚金。
据通报,自2017年以来,高某主动联系购买打印假币的教学视频和打印假币模版,与妻子张某多次在网上购买用于打印、复印假币的打印机、打印机墨水、专用油墨、特种纸张等设备和原材料。高某自行试验并伪造货币,在伪造过程中张某帮助裁剪、压平以及用白醋和食用盐擦拭高某伪造的假币。2019年11月12日21时30分许,高某在所租住的文山市石海路155号二楼出租房被查获,现场查获各种假币成品、半成品合计316910元,查获用于打印假币的打印油墨、印章、烫金机等打印、制作假币的辅助工具。张某在位于文山市马塘镇热水村委会山心地枸杞基地工棚被抓获,当场查获已经打印、加工完毕的100元面值假币298张(两张并排未裁开,面值合计29800元)以及所购买的用于打印假币的防伪纸8802张(其中有金线2413张,无金线6389张)、电脑一台、打印机二台等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明知高某伪造货币还协助其伪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产生犯意,并实施伪造货币的主要环节,系主犯;张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实施购买原材料、裁剪假币及用醋与食盐擦拭假币等辅助环节,系从犯;并结合两人伪造的货币中半成品204800元属犯罪未遂,其余属犯罪既遂。法院以犯伪造货币罪,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致富之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此外,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收到假币,也应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避免假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产生危害。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