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据介绍,本指引适用于含科创板在内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相关业务。
指引称,同一核准或者注册文件下发行的定向可转债存在不同定价条款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申请多个定向可转债代码,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第一,上市公司向提交暂停或者终止定向可转债转让的书面通知,并经交易所确认的;上市公司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市场发展需要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定向可转债全部完成转股、回售或者被提前赎回的;定向可转债到期全部兑付或者赎回的。
关于转股,指引称,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定向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和转股来源。定向可转债进入转股期的,上市公司可申请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供转股服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向可转债开始转股前3个交易日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增发股份与回购股份作为转股来源的,按照以下原则转股:一是投资者使用已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转股的,优先使用回购股份作为转股来源,回购股份不足时使用增发股份作为转股来源。投资者转股取得的股份可于下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竞价平台交易;二是投资者使用限售定向可转债转股的,仅使用增发股份作为转股来源,转股所得股份的限售期限与定向可转债的剩余限售期限一致。
指引还称,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定向可转债回售的,投资者仅可申报回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已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上市公司行使提前赎回权的,应当赎回全部已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定向可转债暂不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暂不纳入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朱凯)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