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拘禁殴打欠债人 五男子钱没拿到都被判了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18 11:27

男子王某欠钱还不上,接连用别人的车做抵押,借款人还伙同他人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甚至要将王某扔进狗笼子里,直到他的女友做担保后才得以脱身。

12月1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艾某等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

2020年3月25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机动车教练场,艾某与王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艾某伙同唐某、贺某、周某辉、周某雨、周某(未在案)等5人对王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并且不让其离开教练场。11时许,艾某、周某雨等人强迫王某前往北京市平谷区渔阳大厦附近,租借李某的宝马轿车一辆,后几人将王某带回教练场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19时许,艾某、周某雨等人强迫王某前往其女朋友刘某住处,逼迫刘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刘某签字后才让王某离开。后艾某、唐某、贺某、周某辉、周某雨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艾某、贺某、周某辉、周某雨、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艾某、贺某、周某雨、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周某辉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解称其不知情、未参与指控的事实。周某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辉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辉没有非法拘禁王某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法院判决周某辉构成犯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陈述,当天早晨周某打电话说到要接他去教练场,“因为之前他们打过我,还拿我女朋友刘某威胁过我,我怕他到我家骚扰刘某,就说我自己过去。”王某回忆,当天,除了贺某外,其他人都对他动过手。

王某称,9点钟左右他到达教练场后就被要求还钱,想离开却被唐某拦下了,胸口还被打了两下,“他们把我带到一间小屋里,艾某逼我写欠条,我不想写,周某就掰着我的右手食指逼我写,写完欠条后,艾某让把我之前抵押给他的车再抵押给别人,并且让我再找别的车往外抵押,把押金给艾某。”王某说,自己拒绝后,艾某就威胁要把他的手打折,并称要去平谷找他的父母。

“艾某指使周某和唐某将我关到狗笼子里,走到一半我说我想办法还钱,他俩就停了下来,把我带回小屋。”王某表示,周某雨让他说服女友刘某做担保,“最后我说服了女朋友,让她在欠条上签了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贺某、周某辉、周某雨、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多名同案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周某辉在场对王某恐吓、殴打的行为,周某辉及其辩护人关于周某辉未参与非法拘禁王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

鉴于艾某、贺某、周某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三人从轻处罚。鉴于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艾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于其他被告人,量刑应适当从重,故法院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周某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周某雨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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