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早间,兴业科技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徐州兴宁皮业有限公司(下称“兴宁皮业”)于12月16日收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兴宁皮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予以没收;另有三人获刑。
来源:兴业科技公告
犯污染环境罪 主动投案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为兴宁皮业,被告人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三人。
据兴业科技于5月11日晚间披露的公告显示,王某某为兴宁皮业总经理,周某为业务一部经理,邵某某为环保经理。起诉机关为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根据起诉书,2019年4月被告人兴宁皮业同刘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约定,由其承接兴宁皮业一般固体废物综合污泥处置业务,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经商议决定,将兴宁皮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含铬污泥掺入综合污泥,在明知刘某某、贾某某等人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混合后的污泥交给二人处置。上述污泥被贾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贾汪区、丰县师寨镇、首羡镇等地,严重污染环境。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宁皮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邵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其中,被告单位兴宁皮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有关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根据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5月9日出具《刑事裁定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被告单位兴宁皮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中止审理。
罚没150万元,三人获刑
兴业科技最新披露的公告显示,12月16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0)苏8601刑初5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兴宁皮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周某、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
6、被告单位兴宁皮业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兴业科技在公告中称,法院审理期间,兴宁皮业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已改进生产工艺并制定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机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保存并移交给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上述案件未对兴宁皮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公开信息,兴业科技主要从事中高端天然牛头层皮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2012年5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二级市场上,在12月14日至16的三个交易日内,兴业科技两度跌停,区间累计跌幅达21.91%,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兴业科技在17日早间还披露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称,经自查并核实,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内部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控股股东、实控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另经董事会确认,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有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