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陪孩子上课绊了一跤缝20多针 谁该为她的伤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03 17:51

谢女士带孩子在培训班学习,没想到自己却因意外被绊了一跤,摔花了脸不说,还缝了20多针。不过让谢女士最闹心的除了脸上的疤,还有责任的划分问题。对此,代表培训机构处理此事的律师表示,由于不小心将谢女士绊倒的人为其他学生家长,所以认为培训机构不应该承担责任,希望谢女士到法院起诉维权。

被绊倒 一家长在培训班被磕得头破血流

“没想到带着孩子去上课,我这个大人竟成了受害者。”谢女士向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爆料称,11月14日上午,她带着孩子到一家名为“北京尚学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学未来教育)”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关培训。

因为该机构一对一教室隔音效果不好,她陪孩子听了半个小时后,觉得旁边教室声音太大,就想在室内找个安静点的教室。

“机构内过道狭窄,还放了一个沙发。找教室的过程中,我通过过道时,一个家长坐在沙发上,我被她的腿绊倒了。”谢女士说,头和脸直接磕在门框上,当时就血流不止,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叫了120急救车把她送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和伤口缝合手术。

伤口拆线之后,因为脸上伤情恢复后结痂脱落,面临涂抹去除疤痕药物和整容问题。“问机构对后续治疗有什么想法?在我一再督促下,他们办公室一名姓马的工作人员回复我,认为机构对这件事没有责任。”谢女士说,“此前给孩子交了3.5万学费,因为在培训机构内被摔得头破血流,生气之下,我为孩子办理了退费手续。”

12月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上绊倒当事人的陈女士,她表示,“尚学未来教育”的过道确实比较窄,而且过道内还放了一张沙发,事发前她和两个老师一起坐在沙发上,正探讨关于教育培训的相关问题,“我没有乱动,没有大声喧哗,也没有跷二郎腿,突然感觉有人撞到了我的脚,我就趴在地上了。一抬头,发现那个磕伤的家长满头满脸是血,我赶紧帮忙止血并安抚她。”

记者看到事发时有人拍摄的图片,谢女士头部被一块白布包裹,白布上有不少血迹。而拆线之后,右额头部位以及眼角都留下疤痕。医生诊断为“面部开放性外伤、皮肤挫伤;头部开放性外伤”。

陈女士说,当时“尚学未来教育”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事后我和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起,去看望受伤的家长。后续如果需要走什么手续,我都会配合。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我承担的责任,我都会承担。”

培训机构的马老师也表示,当时看到谢女士不小心磕伤之后,她和另一同事陪同伤者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前期治疗费共6000元。“后续处理此事的是陈老师,有问题可以找他。”

按照这位马老师提供的号码,记者电话联系到“陈老师”,不过他称自己是一名律师,事发之后,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觉得培训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她作为成年人,自己不小心磕伤,自己有责任;绊倒她的人,不管是有意无意,也有责任;而培训机构需要担责,这个是从哪来的呢?”

“陈老师”说,他希望谢女士到法院起诉维权,如果法院认定责任之后,需要培训机构承担的,会按照判决担责。

谁担责?培训机构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谢女士在培训机构受伤一事,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杨芳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培训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安全提示义务、保障通道安全畅通义务等。“尚学未来教育”作为培训机构的管理方,对进入培训机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谢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第三人陈女士坐在狭窄过道转角处的沙发上,亦应意识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尚学未来教育”尽管只是教育培训机构,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承载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在出现上述安全事故后,“尚学未来教育”应积极协商解决。谢女士就其受伤一事,可选择与培训机构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针对教育教学涉及问题,可向教育部门投诉;针对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可向工商、消防等部门投诉;与此同时,谢女士也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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