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罪、行贿罪 陕西燃气集团原董事长郝晓晨被公诉
​中新经纬 2020-11-18 16:51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8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18日消息,日前,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郝晓晨(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郝晓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郝晓晨利用担任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设备采购、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求职务晋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据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郝晓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郝晓晨违反政治纪律,通过利益输送捞取政治资本,搞政治攀附,对抗组织审査,隐匿证据,与他人串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等财物;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并获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不如实向上级汇报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行贿犯罪。

此前的通报称,郝晓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立场原则,政治品行低劣,为谋求仕途,热衷于站队进圈,搞政治攀附和人身依附,投机钻营,挖空心思逃避监督,靠企吃企、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利用掌握的国家垄断性资源攫取巨额利益,肆意践踏法纪。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郝晓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撤销郝晓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郝晓晨简历

郝晓晨,曾用名郝延安,男,汉族,1960年4月生,陕西延川人,研究生文化程度,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09—1981.07 长庆油田陕西石油技工学校地质专业学习;

1981.07—1983.07 长庆油田勘探局试采一部指挥部团委、第一勘探开发指挥部试油大队、钻井一部32180钻井队技术员;

1983.07—1993.06 中原石油勘探局试油处、试采公司技术员,采油六厂试油队生产组长,机修站、修保大队工程师,机动科副科长,机运大队党委委员、第一副大队长兼任汽车修造厂厂长;

1993.06—1999.08 陕西省天然气公司工贸公司经理,兼任陕西省天然气输气管道建设指挥部物资部部长、指挥助理;

1999.08—2001.03 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

2001.03—2003.02 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2003.02—2005.10 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005.10—2007.08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7.08—2011.10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汉中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10—2012.07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汉中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07—2014.04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4.04—2017.01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01—2019.07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其间:2018年4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系政协陕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2019年7月,被免去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2019年9月,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编辑/田野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