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上牌却报错了电话?车主违章30次未收到短信起诉索赔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18 14:49

李先生向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化名)购买汽车一辆,并由该公司员工代为办理车辆验车上牌事项。之后,李先生在未收到违章通知的情况下,在同一处违章多达30次,被罚6000元。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阳光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费5800元。

11月1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支付损失3000元。

李先生诉称,2017年他从阳光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台,该公司员工小王作为代办人,代李先生办理车辆验车上牌事项,并预留了小王的手机号。李先生驾车在某路口借公交车道右拐,发现事后没有收到违章的信息通知,以为此处可以右拐。

直到2019年,因车辆故障交警处理时才发现其在上述路口处同一地点有30次违章,共罚款6000元。

李先生前往交通大队查询,发现其车辆注册信息栏里的联系电话不是李先生的电话,故其并未收到违章通知。于是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阳光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扣除第一次违章罚款之外的剩余全部罚款金额5800元。

阳光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李先生因自身错误认识等原因导致多次违章,上述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公司员工在代为办理验车上牌时填写的信息为代办人联系方式选项,并非车主联系方式;经过公司实地走访李先生多次违章的路段,发现此路段的交通标志清晰明确,李先生不应将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归责于自己公司,无论是否有违章短信提醒,李先生都应当严格依法驾驶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车辆驾驶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交通标识明确标明小汽车某时间段禁止通行的情况下,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定,秉持诚实原则,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规避交通规则。即使没有短信提醒交通违规事项,李先生亦应做到遵规守法。未收到短信通知不能成为违反交通规则的理由,故李先生在交通违规中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阳光汽车销售公司为李先生代办验车上牌事项,应在完成上述事项后及时更换或者通知李先生将预留号码更换成其自己的手机号,以便处理各种交通通知事项等。但阳光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职责,其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理应知晓办理验车上牌中所登记的手机号系日后车主接收各项交通通知的途径,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忠诚履行上述职责,其在接收相应处罚短信后,亦未及时告知李先生,故阳光汽车销售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李先生与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各承担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阳光汽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支付损失3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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