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企业员工诉公司索要5000多万“天价”奖金 甘肃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17 17:14

曾担任甘肃酒泉飞翔建业公司(后更名为飞翔建设公司)分公司经理的马先生,称自己十余年为公司拉回100多个项目,创收过亿,但公司却将他免职。他先是认为公司侵权,提起诉讼,但最终被最高法驳回。后他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向他支付5000多万元奖金。他的诉求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目前,甘肃高院因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甘肃高院认为,应对马先生主张的奖金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作出认定,妥善处理本案争议,保护双方权利。

企业员工诉公司索要5000多万“天价”奖金

马先生称,他很早就在该公司一分公司参加工作,后被认命为分公司经理。他作为分公司经理,多方奔波找工程和项目,经过多年努力,分公司承揽了100多个项目,还盖了办公大楼和厂房,购买了新设备,自行开发了商品房。但2012年,飞翔建业公司却免去了他的职务。

马先生认为飞翔建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润分配权,于是起诉到法院。他认为,一分公司跟飞翔建业公司资产相互独立、各自所有,一分公司独立经营核算等,原告跟被告之间没有产权关系,只是按产值交管理费。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他所在的一分公司的侵权行为,返还1000多万的固定资产等,赔付剩余利润5200多万元。

后甘肃高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马先生的诉求。他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认为,一分公司在理论分配、资产经营等方面受飞翔建业公司管理,属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从一分公司历年来利润分配形式来看,均以福利、奖金等形式予以分配,同时需要飞翔建业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因为2012年5月,马先生已经被免去职务,他起诉要求取得剩余利润5200多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高法不予支持。最高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马先生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马先生请求公司给付5200多万元的奖金,已经由甘肃高院和最高法两审终审,对该请求,仲裁委不再审理。马先生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5000多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拖欠马先生的工资3万余元,支付马先生建设项目奖金113万余元,支付马先生自主开发项目奖金5100多万元。

一审宣判以后,飞翔建业公司不服上诉到酒泉中院。他们认为,相关法律没有判决支付奖金的强执行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本公司的奖金制度,决定奖金的分配方式,一审判决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酒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认马先生的应得的奖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飞翔建业公司提出的法院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判决天价奖金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按照30%比例判决飞翔建业公司支付马先生建设项目奖金、按50%比例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奖金并不违反飞翔建业公司已经实行的文件规定。酒泉中院最终将奖金数额核证为5226万余元,并判决公司向马先生支付该笔奖金。

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应对奖金性质是否属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作出认定

二审宣判后,飞翔建业公司向甘肃高院申请再审。

甘肃高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甘肃高院认为,本案的鉴定项目实质上是财务审计的范畴。原审的鉴定公司不能从事5000万以上的造价评估,本案也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利润应该财物审计来确定,不适用工程造价的鉴定。另外,根据司法部《司法部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书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本案是马先生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他的具体诉讼请求和飞翔建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对他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是否具有以免职前一分公司经理身份主张奖金的请求权作出认定,进而对他主张的奖金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作出认定,妥善处理本案争议,保护双方权利。

最终,甘肃高院认为,一审、二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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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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