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三人结伙抢劫失足女 均被认定系主犯一审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15 12:13

湖南两男子刑满释放之后,又和他人一起打起了抢劫失足女的主意。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5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何朋(化名)犯有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另外参与抢劫的邓山(化名)和陈北(化名)分别被判10年。

今年38岁的何朋是湖南桂阳县人,此前因犯绑架罪、组织越狱罪两次获刑,2016年6月8日获释,因涉犯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抓获。另一涉案男子邓山曾因两次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何朋联系邓山、陈北两人,共谋抢劫失足女钱财。2020年4月10日晚,何朋通过微信联系女子周某到长沙市雨花区,并坐在楼下车内望风。邓山携带作案工具先进进入房间。随后,陈北进入房间将何朋给的1700元嫖资交给邓山,并躲藏在房间阳台。

周某进入房间后,邓山拿出匕首抵在周某脖子处。周某在挣扎过程中右手虎口被划伤,构成轻微伤。陈北随即进入房间询问周某手机密码。二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将周某的87770元转至邓山、何朋控制的账户上。转账完成后,三人共同乘车离开现场。2020年4月12日至13日,三人被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到案后,陈北、何朋配合公安机关分别追缴赃款20600元、24210元,已发还被害人周某。邓山的家属代为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25000元。

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朋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认定何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邓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在判决中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796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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