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老板向助理借钱维持公司运转 法院判决还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12 16:26

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多次向助理陆某某借钱,并承诺3个月内还清本金和利息,结果到期后一直没有还,称是因为陆某某在公司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2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李某偿还陆某某本金10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逾期利息。

2019年的2个月间,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陆某某借钱,承诺3个月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并向陆某某出具借条,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到期后李某一直没有偿还,故陆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科技公司共同向陆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并支付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

庭审中,李某承认向陆某某借款属实,认可陆某某陈述的借款本金11万余元,但在签订借条后已向陆某某返还了近2万元,剩余未还的9万余元是因为陆某某在公司里因此事对其进行了人格侮辱,现在愿意偿还。同时,李某认为借条是在陆某某欺诈下签订,不应按照借条约定向陆某某支付利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另外,借条是李某个人名义出具,所借款项除了1万元用于公司外,其他款项与某科技公司无关,某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陆某某确认李某还了近2万元,同意在本金中减去这笔钱。但是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要是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毕竟李某还钱的时间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时间。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陆某某本金10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逾期利息。

法官表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借款是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要求公司与借款的个人共同还款,否则只能要求个人还款。

同时,法律对债务和利息的清偿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应当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

此外,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LPR是一个变化的数字。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以哪种方式主张,总共不能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通讯员 王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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