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随后拆除车载GPS,非法变卖车辆以牟取利益.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杨某、张某兵有期徒刑4年3个月、1年和1年3个月。
2018年7月19日,张某伙同李某来到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车。李某通过以租代购方式签订合同,张某则在场外等候。轿车到手后,张某立即联系一名叫“二娃”的男子以“借车”名义将车开走卖出。
3个月后,张某独自一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某“网约车联盟”公司租车,以同样方式租下一辆白色起亚K3轿车。在双流一汽配城拆除该车GPS后,张某将该车开至若尔盖县城,并联系一名叫“郎介”的男子,以3.5万元的价格将租来的车成功卖出。
仅仅4天后,张某带上杨某再次来到“网约车联盟”公司。杨某负责租车,张某负责拆除GPS,并联系“郎介”卖车。10多天后,张某以同样的方式伙同张某兵将“网约车联盟”公司的另一辆车卖掉。这两次案件张某主要作为中间人,共计收取2000元好处费,剩余卖车赃款由杨某、张某兵收取。
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5.235万元,“网约车联盟”公司共计损失29.978万元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2018年底将张某挡获归案。今年,杨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兵也被挡获归案,3人均获刑。
庭审中,张某、杨某、张某兵三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同时杨某、张某兵称愿意退赔损失,但目前没有退赔能力。法院依据相关人证物证驳回了张某的辩护人所称的张某等人在购车时均使用真实姓名,不存在诈骗等辩词。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杨某、张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力,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龙泉驿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张某兵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张某、杨某、张某兵承担两租车公司的全部损失。
编辑/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