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点,为避让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一轮胎,张先生驾驶车辆碰撞道路中心设施,而后张先生下车查看,被同样为避让轮胎而失控的后车撞亡。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20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该起张先生继承人起诉后车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本车及后车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后车司机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继承人称,2018年8月23日3时30分,在北京市某高速进京方向10.9公里处,张先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躲避车行道内一车轮,车辆前部和车身右侧后部分别与中心道路设施接触,造成车辆损失,货物散落。后张先生下车查看,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轮胎接触后失控,车辆前部与中心道路设施及张先生身体接触后向右侧翻,造成张先生当场死亡。本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责任无法确定,故起诉要求后车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本车及后车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先生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两百余万元。后车司机及车主(兼后车司机雇主)称,张先生在下车之后没有及时按照交通安全规则退到隔离带,且事故是丢失在高速路上的轮胎所致,与其无关。后车保险公司称,因后车司机实习期内违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其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故应当免除商业险内的赔偿责任。本车保险公司称,张先生系在车下检查车辆时被后车撞亡,不属于车辆人员责任险赔付范围,且未与其承保车辆接触,故张先生的死亡与我司承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险种均无关联。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称,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是由后车的撞击造成,其定期巡视,已尽到了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第一起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虽然在公路上进行过巡视和清障,但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的轮胎,进而采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尽快清除轮胎的措施,致使张先生为躲避轮胎而与中心道路设施接触,造成张先生驾驶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张先生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张先生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酌定张先生对第一起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第一起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按照该责任比例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张先生继承人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在第二起事故中,后车司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先生在车辆的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工作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未及时打开双闪,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综合三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力,超出交强险部分酌定后车司机的雇主及后车保险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继承人因张先生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张先生自担20%的损失。张先生继承人最终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155万余元。
通讯员 何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