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 洪涝灾害来袭,古代人如何应对?
非常历史 2020-10-13 09:00

洪涝灾害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最常面对的自然灾害。因此,人类历史也是一部与洪涝灾害斗争的历史。那么,我国古代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是如何应对洪涝灾害呢?

防洪抗洪有法可依

自古以来,我国人民有着丰富的应对防御洪涝灾害的经验和做法,同时逐步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较早记载应对洪涝做法的是《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

三国时期

最早的防洪法规应该是章武三年(223年)蜀国的护堤命令:“丞相诸葛令,按九里堤扞护都城,用防水患,今修筑竣,告尔居民,勿许侵占损坏,有犯,治以严法,令即遵行”。

九里堤在成都西北,当地地势低洼,修建这条堤用以保护成都的防洪安全,所以作为蜀汉丞相的诸葛亮格外重视这个防洪堤的保护。

唐代

到了唐代,在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唐律疏议》中,对水利防汛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雨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唐代还专门颁布了水利管理法规《水部式》,其中也对防汛抗洪做出了具体规定,使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金代

而金代泰和二年(1202年),金章宗颁布实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应该是我国现存较完善的一部防洪法规。这部《河防令》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划定了黄河和海河等水系的防汛起止期限;

第二,规定朝廷每年都要派出官员督促沿河的州、府、县落实防汛规划措施,维修加固堤防;

第三,规定河防紧急时,沿河州府和都水监、都巡河官等应共同商定抢险事宜;

第四,奖功罚罪,沿河州、府、县官员防汛无论有功还是有罪,都要上报,由国家据情处理。

明代

金以后各朝代的防洪法规,多由《河防令》引申而来。明万历《湖广总志》载有《护守堤防总考略》和《修筑堤防总考略》。《修筑堤防总考略》共十条:审水势,察土宜,挽月堤,塞穴隙,坚杵筑,卷土埽,植杨柳,培草鳞,用石甃,立排桩等。《护守堤防总考略》针对堤防溃决提出了四种管理措施:立堤甲,免重役,置铺舍和严禁令等。

清代

到清代的防洪法规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荆江堤防修守制度上体现的最为明显,乾隆五十三年(1747年)荆江堤防溃决,损失惨重,恢复重建后订立了12款修守章程,规定比较明细。清代对紧急防汛抢险事务也制订了专门法规。道光年间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期间,订立了《防汛事宜》共十条;嘉道年间着名水利专家、玉环同知王凤生编着了《详定江汉堤工防守大汛章程》十一条等,均为应对洪涝灾害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依据。

监测预警设施完善

在应对洪涝灾害上,我国古代十分注重水文的观测和预警。我国有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七大水系,因为河流泛溢影响着水运、灌溉和生活用水,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历代都很重视防汛抗洪和汛情通报工作。

史料载,从大禹时代起我国就开始重视对水文状况的观测和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历代更是注重在各河流要处建站监测水文。有着“世界第一古代水文站”之称的“白鹤梁”,就是我国古水文站的一处罕见遗迹。白鹤梁是重庆涪陵城北长江中的一道天然石梁。由于白鹤梁的梁脊仅比长江常年最低水位高出2-3米,几乎常年没于水中,只在每年冬春之交水位较低时才部分露出水面,古人会根据白鹤梁露出水面的高度位置来确定长江的枯水水位。

在宋代,水文监测更加规范完善,技术手段更加先进。那时,在今江苏苏州吴江上立了两座水则碑,史料记载,建于1120年。水则碑分为“左水则碑”和“右水则碑”,左水则碑记录历年最高水位,右水则碑则记录一年中各旬、各月的最高水位。

古代如何奏报汛情?

汛情,是汛期洪水自始涨到回落期间的情况统计,向上级反映汛情,古人称为“汛情奏报”,也称“报汛”,至迟在先秦时,已形成了“报汛制度”。

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中发现的《秦律十八种·田律》中,记载有秦国的规定:在庄稼生长期下雨,要及时报告降雨量,即所谓“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此后,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报汛制度。有的朝代要求地方政府从立春便开始报汛,如东汉,《后汉书·礼仪志·请雨》记载,“自立春至立夏尽立秋,郡国上雨泽。”

北宋是中国历史上水患多发时期之一,朝廷规定,在整个汛期,地方主政官员、主管官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报汛。黄河、汴河等河流两岸的府州长官,须兼任本地的“河堤使”,责任到人,对水位涨落随时上报。

金元时期,北方水灾多发,北京及其周边河北、天津等地的防洪压力增大,金朝廷则从制度上给抗洪救灾提供保证。金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金章宗完颜璟主持修订的《泰和律令》颁行,其中的《河防令》规定,每年阴历六月一日至八月终,为大江大河“涨水月”,沿河各州县官员必须轮流守防,参加并指挥汛期河务事宜,随时奏报水情、险情。

明清时,报汛制度已十分完备。据明万恭《治水筌蹄》,“凡患害急缓,堤防善败,声息消长,总督者(主管官员)必先知之。”

古代官府还设置有报汛驿站,报汛又叫“水报”,与战时的“兵报”一样重要。根据汛情的发展情况,古人会采取“羊报”、“马报”、“狗报”、“步报”等多种报警手段。所谓“羊报”,最初是黄河遇险时报汛之法,报警差役带着水签,乘充气羊皮筏,从上游而下,将观测到的水位刻在标签上,陆续投掷报汛;“马报”则是乘快马报汛,明清时称为“六百里飞马”;“狗报”是由训练有素的狗来代替人传递汛情;“步报”则是人工步行传递汛情。

出现汛情,除了奏报上级和朝廷,还要及时告知灾区民众,在没有现代通讯设施的古代,有哪些可行的手段?明朝着名治河专家潘季驯总结出的一套方法是:如果出现险情,要立即悬旗、挂灯、敲锣,发出紧急抢救信号,提醒抢修,安排群众转移。

古人认为,水患灾害是“水不润下”现象。《汉书·五行志上》称:“雾水暴出,百川逆溢,坏乡邑,溺人民,及淫雨伤稼穑,是为水不润下。”为什么会发生“水不润下”这类水患灾害?古人也有一番解释:“若乃不敬鬼神,政令逆时,则水失其性政令逆时,则水失其性。”这种观点显然包含有严重的封建迷信成分,但古代君王多信以为真,如唐文宗李昂在《赈救诸道水灾德音》中便称:“仁未及物,诚不动天,阴阳失和,水潦为败……”。

古代如何应对洪灾害?

在应对洪灾害上,古代也是方法多多。尤其是加强城市防洪,是未雨绸缪。历代都把修筑堤坝、连通河道、疏浚塘湖作为头等大事。

到了汛期,古代往往采取疏浚与封堵的办法,对城市的内河沟渠,通过护城河将城市内积水及时排出或利用湖泊、池塘短暂蓄水;为避免江河暴涨形成倒灌,在进城处设置水门,既有效管控船只的往来,又对江河与城市进行有效分割。在大江大河通往内河处架设桥梁,既方便道路上车马与行人的通过,大汛到来时插上木棍、垒起沙袋堵住涵洞,又形成了有效的屏障。在排水沟渠处设置单向水窗,当城区水位高时在水压作用下自动开启,当江水过高时在顶托作用下自行阻断。很多分区设置巧妙利用城防天然结构,平时管护极为简单。

古代重要城市如长安、开封、洛阳、杭州、北京等对供水河道管理很严,历代订有专门制度。

明代西安原有龙首渠供水,但只够东城使用,成化元年(1465年)兴建广济渠,引交河、皂河入西城,工成后建《新开通济渠记》碑。碑阴刻有水规十一条,其中规定:皂河上源至西城壕的七十里间,每里设夫二名,负责修理河道堤防和植树。

清代北京地下排水系统发达,由于是都城,管理制度严格。乾隆十七年(1752年)规定京城内外所有河道沟渠事务每年派一名“直年大臣”总管,当时内城共有排水大沟(大街两旁排水沟)30533丈,小沟(巷沟)98100多丈,大小沟相互灌注,并与护城河和有关排水河道高程用水准仪统一抄平;每年二月开冻后至三月底止统一进行疏浚和维修。保证了汛期排水通畅,避免出现汛情。

对于河防古代也是高度重视。北宋对汴河管理同样不敢懈怠:为了满足航深要求,“每岁自春及冬,常于河口均调水势,止深六尺,以通行重载为准”;由于黄河主溜有时迁徙,因此每到春天就征调大批民工重开汴口;而当黄河主溜顶冲时,汴河进水过多,又需通过运河上的泄水闸坝泄洪;当河水位增至七尺五寸时,即派禁兵三千上堤防洪。为使其“浅深有度,置官以司之,都水监总察之”。即使在汛期也能保证航运的安全。

明代还兴建了大型的水闸,以控制水位,保证汛期调节水位和航运安全。浙江绍兴的三江闸是建于明代嘉靖十六年(1537年)的大型排水闸。绍兴近海,潮汐咸水涌入,沿江居民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没有保证。建闸以后,潮水盛涨时下闸挡潮和蓄积内河淡水,潮退时则开闸排涝,因此闸门的运用对于所保护的萧山绍兴平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古代如何惩治瞒报灾情官员?

《宋史》记载:“官守不时上言,通判、司封郎中姚恕弃市,知州杜审肇坐免”

为了充分、全面地掌握灾情,朝廷还设置有专门的“水官”,“司空”、“都水监”、“水部郎中”、“河道总督”等,都是古代专职防洪官员。朝廷在强调及时上报汛情的同时,还要求专职水官和地方官员及时奏报灾情,并形成一套相应的灾情奏报制度。

战国时,秦国的《田律》在要求及时报告汛情的同时,还规定:“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秦国对上报路径和时间也立有规矩: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即所谓,“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现在史书上记载的许多珍贵的水灾资料,都是当年官员奏报留下的。《汉书·五行志上》中,便记载有多次大水灾:公元前185年汉中、南郡发大水,淹了4000多家;公元前184年秋,河南大水,伊水、洛水淹没了1600余家,同年汝水泛滥,淹了800多家。最严重的是吕雉主政的最后一年,即公元前180年夏季,汉中、南郡再发大水,淹没6000多家,同年南阳沔水闹洪灾,淹了10000多家……

灾情奏报,历朝都有严格要求。如宋《农田水利约束》、金《河防令》中,都有奏报办法。但由于灾情影响考核,往往与地方官员的政绩和作为挂钩,谎报灾情、瞒报死亡人数、虚报受灾范围的情况在古代不时会发生,有的时期甚至非常严重,以至于影响救灾进度和效果。

那么,如果违反奏报制度,当报不报,不及时报、瞒报、谎报等,结果会如何?洪水无情,人命关天,朝廷一般会选择从重处罚。如北宋开宝四年(公元971年),黄河在澶渊段决口,淹没数个州县,主政官没有及时上报。宋太祖赵匡胤接到举报后,将分管官员斩首弃市,负有领导责任的一把手撤职查办。此事见于《宋史·河渠志一》:“官守不时上言,通判、司封郎中姚恕弃市,知州杜审肇坐免。”

可以说,在历朝抗洪救灾工作中,都有官员因为不作为,或擅自动用抗洪物资而丢官丢命的。中国抗洪史上治水英雄大禹的父亲鲧,便因擅自动用抗洪物资“息壤”而被处死。《山海经·海内经》记载:“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命祝融杀鲧于羽郊。”

《山海经》所记的“息壤”,是一种可以自我生长的所谓神土,能堵塞洪水,其实就是今天的沙袋一类物资,但因为没有帝王下令,便动用息壤去堵塞洪水,结果丢了命。这在今天看来属于情有可原,但在当时就是死罪,可见古人对抗洪工作的重视。

古代大水患后如何救助?

《明史·河渠志》记载:朱元璋曾诏令“遣官塞河,蠲被灾租税”。

由上述可见,古代官府对抗洪救灾工作也是十分重视的,不容许不作为、乱作为。除了积极防灾外,在灾后,官府还要积极安抚灾民、做好善后工作。具体做法一般来说是,开仓赈灾,减免租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据《明史·河渠志一》,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黄河开封段东月堤决口,大面积受灾,明太祖朱元璋便“遣官塞河,蠲被灾租税”。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今安徽南部多地发生水灾,明英宗朱祁镇要求:“将预备仓粮量给赈济,加意抚绥,毋令失所。”

但在事实上,古代的抗洪救灾工作很多时候并不到位。明谢肇淛《五杂俎·地部二》中,有一则水灾记录,记录了万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建安(今福建省建瓯市)山洪暴发的惨状。当时,建溪水位涨了一丈多高,虽然关起城门,但洪水很快漫过城墙,淹死了数万人。

后来,福州也被淹了。当时是“白浪连天,建溪浮尸体,蔽江而下”,可见灾情之重之惨。但令谢肇淛气愤的是,不仅官府没能积极救灾,当地的富人还借水灾发财,“拾浮木无数以盖别业。”

清诸畮香《明斋小识》中也记录了这么一则水灾故事:有一年,大雨将农田都淹了,灾民遂一起来到县衙,希望县令能把灾情上报,争取赈济。结果县令不作为,竟对灾民说:“雨今开霁,未见有水,何必乃尔?”

灾民听了非常气愤,要求县令去实地查验,大家用轿子将县令抬到城东门外,四周全是洪水,望不到边。接着,灾民又将县令抬到数里外,然后将轿子丢下,全都走了。一直到傍晚,县衙差役撑着竹排来,县令才得救。这则故事,诸畮香是当笑话来写的,但反映出了古代灾民对地方官员不作为的失望和强烈抗议。

综合整理:非常历史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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