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规定,本市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罚。
本市成立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
关于应急指挥体制,《条例》明确,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
在应急准备方面,本市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编制本市防疫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人口分布和应急工作需要等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置,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和医疗中心等基地。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监测预警方面,《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依法采取十六项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这些措施包括: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等。
不得泄漏和滥用疫情防控中获悉的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四方责任”正式入法 个人应配合调查、隔离治疗等措施
对于疫情防控中探索的“四方责任”,《条例》予以固化。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责任,负责本辖区居住人员、境内外来京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集中观察,做好管理和服务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时回应辖区居民合法诉求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排查,协助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健康监测等。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罚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六项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