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失火烧山 获刑11年
南方法治报 2020-09-23 08:15

日前,清远英德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非法猎捕、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并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83700元,同时在市一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经审理查明,2016~2019年期间,赵某在英德市横石水镇某村委会山上,使用铁夹子、绳索等禁猎工具猎捕白鹇等野生动物,出售牟利及供家庭食用。而根据清远市政府禁令:2017~2021年期间,清远市已列入禁猎区、禁猎期。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怀疑赵某家中存有枪支和野生动物,遂立即前往赵某家中搜寻,后在其家中查获野生动物浸泡酒、野生动物死体及组织一批。

经鉴定,在赵某家中起获的白鹇(15只)、赤腹鹰(2只)、凤头鹰(1只)、褐林鸮(1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1条)、滑鼠蛇(1条)、银环蛇(3条)、眼镜王蛇(2条)、小麂(小麂组织)、野猪(野猪组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赵某在横石水镇某村委会山上采集蜂蜜,在休息时点燃香烟,后将还有火源的烟头随手扔在石头旁的杂灌丛上就离开了。至次日凌晨2时许,在赵某丢弃烟头的位置发生了森林火灾。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该区域山火过火有林总面积为528.8亩,林地灌丛层以下植被被烧光,树干下部被烧黑,枝叶枯黄,周边林分有杂灌等。

据悉,公安机关在赵某家中起获上述野生动物后,依法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作案事实,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涉嫌失火罪的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了其本人在山上丢弃烟头的事实。

法院认为,赵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所猎杀的白鹇数量超过10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28.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部分判决,向清远市中级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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