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贷款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苏某,利用自己以及其亲属工作便利,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最终,苏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苏某,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子洲县,原子洲县农商银行职工。一审判决认定,苏某从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通过联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为其充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农商银行总部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由苏某使用。苏某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房产,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由于投资失败,其在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以弥补其亏损和贷款,直至案发。
具体来看,从2014年6月9日至案发前,苏某利用其在子洲县农商行工作的便利,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领导身份,以投资房产等生意名义,承诺由其还款、或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不仅如此,苏某因下岗失去了发放贷款的资格之后,为了进一步获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县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通过同样的手段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实际诈骗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其中,利用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63笔3115万元,归还的贷款3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利用苏某某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28笔1167万元,归还的贷款6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苏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苏某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然而,苏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某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苏某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子洲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
文/中国网财经记者 常实 见习记者 王金瑞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