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禁止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防止非洲猪瘟传入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9-12 17:18
针对近期德国发生一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9月11日分别发布公告,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当地时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一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从即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即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此外,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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