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缓刑期间勇救一名落水群众 广东一男子获减刑两个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8-31 15:59

因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的谢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救助了一名落水群众。8月3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谢某因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

2019年4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以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因谢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法院审理。梅江区司法局认为,罪犯谢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未参加梅江区司法局组织的入矫宣告被梅江区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后,经司法所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因不顾自身安危勇救落水人被梅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表彰奖励,其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的重大立功表现情形,应当减刑,建议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缓刑考验期改为1年4个月。

谢某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谢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作出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虽然因未参加入矫宣告受警告一次,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的各项活动,接受教育改造;周期考核表现合格。3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谢某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救助梅州大桥附近河堤的一名落水群众。5月25日,梅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谢某某颁发了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证书。

法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并能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群众,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情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对罪犯谢某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纳。

法院最终裁定对谢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缓刑考验期改为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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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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