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贵州两兄弟禁渔期非法捕捞40条鱼 获刑道歉又赔15000尾鱼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8-22 13:05

贵州的刘明(化名)、刘刚(化名)兄弟俩,在2019年8月16日到金沙县赤水河流域一河段使用电网捕捞“黄辣丁”“花母猪”等40条鱼,被当天巡逻执勤民警发现抓获。今年4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金沙县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赔偿鱼苗投放。在近日,刘明、刘刚兄弟俩购置了约15000尾中华倒刺鲃等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禁渔期内用“电网”非法捕捞渔获物40条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农业农村部网站上看到,2016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通告显示,禁渔区为四川省合江县赤水河河口(E 105°50′37.17″,N 28°48′12.62″)以上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禁渔期为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为期十年。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严禁收购、销售禁渔区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在禁渔期内,却仍有人进行非法捕捞。据金沙县检察院介绍,刘明、刘刚为亲兄弟,2019年8月16日,二人在金沙县清池镇渔塘河段使用“电网”非法捕捞渔获物40条(共计2.425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后金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对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金沙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两人获刑被判道歉并赔偿鱼苗

据金沙县法院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刘明、刘刚携带渔网、电瓶、全保护特种逆电器等电鱼工具,划船到赤水河流域内贵州段金沙县清池镇渔塘河小地名“新渡”河段使用电网捕捞“黄辣丁”“花母猪”“乌棒鱼”等鱼40条,被当天巡逻执勤民警发现并抓获。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赤水河流域正值禁渔期,仍携带工具到赤水河流域金沙县清池镇渔塘河段电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介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购买鱼苗投放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已于2020年初购买了800条尾鱼苗在案发地进行增值流放,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刘明、刘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责令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价值6474元的裂腹鱼、中华倒刺鲃等鱼苗或鱼种在清池镇渔塘河段进行投放。 

购置约15000尾中华倒刺鲃等鱼苗投放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贵州《法制生活报》上看到,今年5月18日,刘明、刘刚兄弟俩在报纸上发布了赔礼道歉声明,声明中,两人称,“再次向社会公众说一声对不起,并保证坚决改正,永不再犯,恳请大家原谅。”

此外,两兄弟购买的鱼苗“增殖放流”活动也于今年8月16日在清池镇鱼塘河段举行,两人购置的约15000尾中华倒刺鲃等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在“增殖放流”活动现场,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谢得君说,赤水河上游属于国家级珍稀鱼类保护区,保护区是在2017年开始开展的10年禁渔活动,在10年禁渔活动期间,禁止一切捕捞。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勇介绍说,电捕鱼对水生态和渔业资源影响更大,属于灭绝性的,基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从检察职能的角度进行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赔礼道歉,并承担修复损坏的赔偿。

金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孝说,放养是依法打击非法捕捞、对生态恢复的一个具体行为,通过这种形式,让老百姓予以警觉。

清池镇派出所所长李治德说,在清池镇鱼塘河边要求之前涉嫌非法捕捞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两兄弟进行生态补偿,增值放流,想通过这种方式警示教育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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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孔令晗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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