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文与阿凤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2012年6月,阿凤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年9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2013年2月,被告人罗某(阿文的嫂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阿文及阿文名下的公司偿还借款370万元,阿凤对阿文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审理期间,阿凤否认了债务并申请对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2013年5月,阿凤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阿凤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阿文却提出罗某起诉其与阿凤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的诉讼金额较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
同年11月,法院作出了一审离婚判决,因存在罗某与阿文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两人离婚后,阿文及其家人私下与阿凤商谈财产分配,阿凤同意了分配方案,2014年5月,罗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但当阿凤让阿文履行分配方案时,阿文却拒不履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阿凤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该案经法院最终判决,阿凤分得700多万元及部分房屋。
2016年5月,该案判决生效,阿凤向法院申请执行,而罗某又玩起了第一次的“把戏”,拿着阿文于2016年4月底向其出具的以承诺今年5月30日前还清370万为内容的承诺书,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文等人偿还借款370万元。
法院审理案件发现疑点重重 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获刑罚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增城区法院发现罗某的诉讼存在疑点:
一是经司法鉴定,罗某提交的3份“借据”中有两份是后期补签的,而第3份“借据”所对应的借款,阿文无法对其去向及用途作出合理说明,阿文亦承认第一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时对借据作了虚假陈述;
二是罗某在进行大额现金借贷时,没有任何支付凭证,不符合现实生活中一般交易习惯;
三是罗某两次起诉的时间节点与离婚案件的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因此,法院于2017年3月以涉嫌虚假诉讼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在得知被立案侦查后,阿文于2017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70万元转入罗某的账户内,三天后,罗某以阿文已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不准许罗某撤诉,并驳回罗某的起诉。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虚假诉讼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明知阿文(另案处理)与阿凤进行离婚诉讼,为使阿文在离婚财产分割上获得更多利益,与阿文一起虚构阿文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阿文、阿凤等共同归还其“借款”人民币37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并提供了虚构的“借据”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罗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法动机和目的,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等司法文书,从而获取不当利益或规避应承担债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为帮助小叔子阿文获取更多的离婚财产,在涉及离婚诉讼及财产分割的重要时间节点上两次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且严重侵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应依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是虚假诉讼易发多发的领域,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常见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应予以关注。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权管理人员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捏造该企业的债务或担保义务。第三方以此提起诉讼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2)在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但缺乏还款相关证明,债权人隐瞒债务人已经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拆迁方捏造家里人口身份关系,提起诉讼以求多得拆迁赔偿的。
4)在有证人的案件中,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指使、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或伪造、变更、隐匿、毁灭证据的。
面对虚假诉讼行为,社会公众应提高防范及维权意识,平时多关注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了解生活中一些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当前我国正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对于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若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