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的罪犯郭长龙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3年,郭长龙纠集他人强行向其姐夫宋某某索要钱财,随后押至别地,用石头猛砸宋某某的头部,并将他脱衣抛尸,后又授意他人对尸体实施割喉。
2013年5月,被告人郭长龙向其姐夫宋某某(被害人,殁年54岁)强行索要钱财,并纠集同案被告人沈名知、陈福玖(均已判刑)参与。同年5月24日,郭长龙驾驶一辆越野车搭载沈名知来到宋某某租住在东兴市的出租屋内。郭长龙持刀威胁宋某某,并指使沈名知实施捆绑,劫取宋某某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随后将他押至车上。随后,郭长龙驾车驶往防城港市那良镇方向。
郭长龙、沈名知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逼问宋某某得到银行卡密码后,又驾车挟持宋某某返回东兴市取款,途中他们与陈福玖会合。当日下午2时许,郭长龙通过银行ATM机从宋某某的银行卡内分多次共取走1.78万元,将其中部分赃款分给沈名知,后使用宋某某的另一张银行卡取款,因密码错误导致银行卡被锁。
当日下午,郭长龙等三被告人驾车将宋某某挟持至防城港市那良镇某桥旁的一块空地。在郭长龙的指使下,陈福玖、沈名知用石头猛砸宋某某的头部,并将宋某某拖至路边竹林内脱去衣物后抛尸。后郭长龙又授意陈福玖对宋某某尸体实施割喉,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同年6月24日,郭长龙持宋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在玉林市银行柜台支取6.739万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郭长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郭长龙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郭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郭长龙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后又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郭长龙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还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郭长龙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的刑事裁定。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