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后杜海涛又发声明,代言理财产品频爆雷,明星该背锅吗?
扬子晚报网 2020-07-12 20:01

最近,有知名明星代言的理财型APP相继爆雷,明星代言不断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公众普遍讨论的话题。前有雷佳音、汪涵、刘国梁,这次是湖南卫视的主持人杜海涛。代言的锅该不该明星来背?扬子晚报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杜海涛代言理财产品又爆雷,其姐为直播不当言论道歉

近日,网曝杜海涛代言的一款理财产品网利宝爆雷,杜海涛被投资的网民要求帮他们要回血汗钱,而杜海涛姐姐却在直播中称受害人活该。11日晚,杜海涛工作室发布声明,表示己方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如今合作早已结束,也未再发布过此产品信息。去年获悉产品出现问题之后及时了解情况,现已由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处理中。

杜海涛本人转发表示一定积极跟进事件进展。同时,杜海涛姐姐也发文为直播中的不当言论道歉,表示将终止自己的直播。

据悉,一名网利宝理财APP的投资者称,他2017年至2018年期间看到杜海涛代言的理财APP广告开始投资,目前损失了120多万。部分受害者在杜海涛姐姐的直播间刷屏“你弟代言的网利宝把我们害这么惨”。

屏幕外助理说:“我只想说,最应该给个说法的是你们自己,没有人强迫你们去做。你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决定,跟海涛无关,人家海涛没牵着你的手说你必须给我签……”助理说完,杜海涛姐姐连着说了两个“你活该”。

随后,杜海涛姐姐发表致歉微博称,“首先真的非常非常的抱歉,前几天面对直播间里的刷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说了一些伤害他人的言论,在这里为我直播中的不当言论诚恳道歉,也为给各方带来的不好影响说声对不起。为了表达我的歉意,我决定终止自己的直播。再次跟大家说声抱歉。非常对不起。真的非常对不起。”

据报道,网利宝早在2019年5月17日就已被立案侦查,但至今受害者无法得知事情的进展情况。

汪涵为“爱钱进”事件致歉,雷佳音方发“严正声明”

从杜海涛工作室的回应来看,主要归结为三点主要内容:合作的时候审核过网利宝的资质,确认其为合法。只是短期合作,不是代言,合同已过期。发生爆雷事件后,积极关注,继续积极跟进事态发展。但杜海涛只发声明不道歉的做法,也有网友质疑他“抄作业”,还不如汪涵来得有诚意。

跟此前汪涵“爱钱进”事件回应似乎如出一辙。2020年6月,爱钱进APP暴雷,该平台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根据媒体报道,有超过10万人被爱钱进骗超过100亿元,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根据平台数据显示,爱钱进待收的本息金额累计高达258.6亿元。

7月2日,汪涵团队回应:对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感到痛心! 汪涵曾于2016年-2018年期间代言“爱钱进”APP。2018年底代言已结束。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希望能帮大家减少损失。

此前,爱钱进资金“兑付难”风波持续发酵。除了汪涵外,演员雷佳音也受波及。7月2日,雷佳音工作室发声明称,雷佳音从未代言过“爱钱进”软件产品,其曾经合作的另一款产品“钱站”也于2018年9月到期。公司曾与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署过约定雷佳音为“钱站”品牌代言人的协议,该协议自2018年5月起至2018年9月止,仅为短期合作,目前雷佳音亦非“钱站”品牌代言人。据悉,两款产品均为凡普金科公司旗下借贷平台,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运营主体,服务定位也不同。

跟代言时间无关,关键在于是否明知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当下粉丝经济的时代,明星的关注度、知名度、曝光度和影响力,对于消费有重要的拉动作用。然而作为广告活动链条上环环相扣的不同主体:广告主、代言人、媒体机构、投资用户,其实都背负着不同的责任和要求。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罗双江律师告诉记者,针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法律界有不同观点。

《广告法》第56条第2款与第3款,根据代言产品的性质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另一种为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对于前一种,法律对于消费者作了更为有利的保护,即只要代言人有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就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于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代言,则要求只有在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广告代言人才承担责任。

汪涵杜海涛等明星代言的属于后一种,即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想要他们担责,就存在一个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的问题。重点在于明星要能证明自己不是协同诈骗,他们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跟什么时候代言也没有关系。

明星判断P2P真伪能力较弱,但更要谨慎代言

罗双江律师认为,P2P具有一定专业性,要求明星准确鉴别其中的问题,要求未免过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P2P经营者是广告主,他们的主观恶性很大。相比而言,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明星一般不掌握完全信息,对产品了解也有限,判断P2P真伪的能力较弱,让他们去熟知所有行业的真实、合法与否是不现实的。

尽管明星可能没有能力对相关产品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在代言产品之前,其应尽到最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审查职责。最起码要看看,请他们代言的广告主是否具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牌照,应当经过国家批准的行政许可是否已经经过审批。

公众提到这些问题,更多的只是希望代言明星表态,并且希望代言明星用他自身的影响力,帮助受害者追讨损失。

罗双江律师表示,如果说给点建议的话,明星们还是要谨慎代言。对于广告主从事的行业应有一定的了解,对广告主的信用情况也要留意,看其是否有过不诚信经营的行为,对于相关的广告代言的法律法规应严格遵守,尽到相应审查义务,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文/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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