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民法典》首次明确: “禁止高利放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7-07 13:00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是一种最为简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自古有之。然而,由民间借贷衍生的校园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我们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民间借贷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中也对个人借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再一次明确禁止了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借贷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利法官认为,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说明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较好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一

半路遭抢钱殴打 竟是因为“高利贷”

由于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周转,2009年12月22日,吴伟打算向孙方借45万元。当时,俩人约定借款一个月,月利率2.5%,届期付清本息等。借款合同签订后,孙方便支付了45万元给吴伟。吴伟收到这笔周转资金后,立刻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给孙方收执,包龙也以保证人得身份,在借条上签了字。

然而,借款届期后,孙方却称自己没有收到余款,于是将吴伟告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孙方称,在2010年6月21日前,这笔债务的利息为58500元,而吴伟仅仅支付了利息9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所以,他要求吴伟不仅要付清之前的利息,而且6月21日之后的利息要按月利率2.5%重新计算,直至他还清债务为止。

然而,吴伟却说,这笔钱是他向张浩借来的,并非孙方,而他收到的那笔钱只有42.3万元,也不是孙方所说的45万元。

庭审中,孙方申请将之前诉讼请求中的45万元的借款金额变更为42.3万元。他解释,借给吴伟的这笔债务月利率为6%,他扣除了一个月2.7万的利息后,通过张浩老婆的银行卡转账给了吴伟,因此吴伟收到的资金总共是42.3万元。一个月后,吴伟向他支付了9000元的利息。

对于孙方提到的9000元利息,吴伟并不同意。他说这9000元是用来偿还本金的,并非利息。“有一次在路上,我还被孙方抢走了2万元,他不仅把我打成了轻伤,还把我的汽车也给扣住了。”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2日,吴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方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当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月利率为2.5%,但双方实际约定的月利率高达6%。当日,孙方应吴伟要求,在扣除一个月2.7万元利息后,通过张浩老婆的网银转账42.3万元。2010年1月23日,吴伟支付给原告9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与实际约定的月利率,均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从遏制高利贷的角度,法院将本案的借款月利率调整为1%。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9000元款项的支付用途未作明确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先支付利息,多余部分再用于支付本金,利息月利率按调整后的1%计算,扣除一个月利息4230元,余款4770元用于支付借款本金。此外,孙伟为追求资金的高额回报,进行高利放贷,负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吴伟偿还借款本金41.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0年1月23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案例二

3张借条合一张 2.67万元欠款被“翻番”

同样因为生产资金周转困难误入“套路贷”的商人不在少数。2010年7月,符峰生产雷达测液仪时,也遭遇了资金问题。

为了渡过难关,符峰向秦杰借了4.3万元,他在借条上载明:“借秦杰人民币共肆万叁千元正。到2012年1月底前还清。到期不还承担违约金伍千元。”到了第二年四月中旬,符峰又向秦杰借了8000元,并在借条上写道“到2012年5月底还清”。随后,符峰的父亲在2012年10月9日、11月11日和13日,分三次替儿子向秦杰还了3万元。

然而,秦杰却称符峰所欠余款一直未还,还将他告上了法院。秦杰说,2010年9月底,他分三次借给符峰,共计2.67万元,自借款当日至2011年10月底计算利息,利率按照2分5(即月利率2.5%)不到计算。当时,符峰所写的3张借条上的本金加利息一共3.5万元。

“由于符峰未按时归还借款,2011年11月6日,我们结算欠条时,符峰又算给我5000元的劳务费,和本金加起来总共4万元。”秦杰说,因为符峰要求向他重新借款,便又加了3000元利息。“当时,符峰将原来的3张借条作废,重新写下了一张4.3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到期不还,承担违约金5000元。”

2012年4月,符峰称产品正在上海销售,再次向秦杰借款。于是,秦杰在自己家中将8000元现金交给符峰,符峰当场写下8000元借条。

对于三张借条上共计4万元的借款,符峰却有不同说法。

“当时,双方讲好借款一年半,没有约定利率,我也答应在产品成功以后给秦杰50%的回报。”符峰说,因为没及时归还4万元借款,2011年11月6日,他在秦杰威逼之下又写了一张4.3万元的借条,同时写下5000元的违约金。次年4月中旬,秦杰又胁迫他写下一张8000元的借条。

“我总共拿到秦杰2.67万元的现金,其他的钱都是利息,而且我也已经还了3万元。”符峰表示,他只愿意在2.67万元的前提下与秦杰协商还款事宜。

另外,在符峰父亲与秦杰的通话录音中,秦杰称,当初他借钱给符峰是想按投资来的,保证不让他亏本,还给他回报率50%。“但前提条件是我不承担风险,若有风险,我不参与。符峰也认可了,并保证我不受损失,所以款子写在一起4万元。”

法院认为,符峰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秦杰实际出借金额为2.67万元,并未按借条载明的数额将4.3万元借款足额交付给符峰,而是将利息、劳务等费用计入本金。故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为2.67万元,又因二人约定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符峰应当归还剩余1万余元的借款利息。

案例三

专业放贷谋“高利”  法院判合同无效

33岁的刘洪到法院起诉,要求徐梅偿还之前的借款6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10月16日期间的利息。另外,刘洪还要求,徐梅还要继续以60万元为基数,按2%的月息支付借款利息,一直到还清债务为止,同时还要承担此次诉讼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诉讼费等各种费用。

原来,两年前,徐梅因为资金问题,向刘洪借60万元。半个月后,刘洪收到了徐梅出具的一份《借款借据》,二人商定借款一个月,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6月16日止,月息2%,还用她和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作担保。

当时,刘洪提到,如果因为徐梅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诉讼费、案件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一律由她自个儿承担。如果徐梅未按照他的要求还款,同样视为违约,那么,她不仅要按照尚未偿还的金额为基数,按5%的日利息支付滞纳金,同时还要缴纳未偿还款的20%为违约金。

在征得徐梅同意后,刘洪通过建设银行分两次向徐梅转账60万元。然而到了约定还款的期限,徐梅却没有按约还款。随后,刘洪便一纸诉状将她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得知,当时,刘洪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15%,借款当日,徐梅还用现金向刘洪支付了9万元的利息。

徐梅称,借款当天,她便通过ATM取了2万元现金,又从银行柜台分别取现5.2万元、5万元支付给了刘洪。“这是付给刘洪的当天利息,所以实际借款只有47.8万元,后期她又支付9.9万元的利息。”

虽然徐梅自称借款当日支付了10.8万元的利息及4000元的手续费,但却没有相应的取款记录得以证明。不过,好在刘洪也认可徐梅通过现金形式向他还款9万元。

“利息太高。”徐梅说,等到俩人约定的还款期限时,她还欠37.9万的本金未还清。

“刘洪及其他人员共同对外放贷,以高利贷为业,所以他提交的借款借据应为无效。”徐梅在法庭上提到,即便借据有效,借据里并没有约定律师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由她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人并非好友,只是因为需要资金,徐梅这才认识了刘洪。根据刘洪的个人微信信息,明显看出他是以从事个人贷款业务为业的。刘洪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双方的款项支付行为及利息约定,均明显高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这种行为不仅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该案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徐梅此前分两次向刘洪支付了18万元,因此法院认定徐梅只需归还余款42万元即可。对于刘洪主张的利息等费用,法院均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利法官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

李利法官表示,早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已经对高利贷的借款利率、砍头息进行了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年利率超过36%、月利率超过3%,均属于高利贷,案例中6%的月息便属于高利贷范畴。”

他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另外,如果借款一方此前所承担利息的年利率高于36%,可以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超出36%部分的利息,对此,人民法院也会应予支持。

李利法官认为,《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说明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较好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除了常见的高利贷,民间借贷还衍生出一种新型职业“职业放贷人”。比如案例三中法院认为刘洪从事放贷业务,也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最终法院判定借款合同无效。法律上曾有规定:对于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出借方,一般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也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李利法官称,若民间的职业放贷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还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定中提到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李利法官还提到,为了保障借贷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民法典》在新增规定中明确了借贷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包括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贷款人按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以及监督、检查权。

那么,在发生民间借贷交易时,如何预防各种纠纷发生呢?对此,李利法官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借贷交易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核实身份,保留凭证。《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提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借款前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要有正式书面凭证;出借款项或归还款项时应当尽量通过转账形式并注明转款原因,避免现金交付;如果是熟人之间借贷,可以通过微信或短信的形式备注借款信息、确认借款事实,以防事后发生争议。

2.大额借贷设担保。出借方在面临大额借贷时,要妥善设定担保,采取增信措施,如通过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降低违约风险。

3.出借方要警惕诱惑防套路。针对民间借贷日益成为理财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借方要警惕高息诱惑,保障资金安全,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

4.投资者要理性选标。针对火爆的网络借贷,法院提醒广大以理财为目的的投资者,要做合格的理性投资者,注意审查平台资质理性选标,核实合同内容,一旦出现问题要依法维权。

文/王静(文章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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