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应入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5-26 22:30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公众再次体会到滥食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尽管通过全国上下的齐心协力,中国疫情得到了基本控制。但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却因此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就提出“将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入刑的建议”。皮剑龙指出,科学研究证明,野生动物是许多传染性病毒的重要来源,人类历史上许多重大传染病的暴发都与野生动物有关。

他说,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野生动物交易、食用再次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病毒的传播链条尚未查明,但从“穿山甲毒株与目前感染人毒株序列相似度高达99%”等一系列信息看,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来源与野生动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皮剑龙看来,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是避免野生动物传播疾病风险的根本之策。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作为一名律师,皮剑龙认为,刑法是最具威慑力的部门法,加强和完善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对避免野生动物传播疾病风险,落实《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刑法》对打击走私、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明文的规定,但是对购买野生动物等交易行为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无具体规定。”皮剑龙说,要想根除购买等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绝非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解决。如同“醉驾入刑”取得良好效果一样,唯有对购买等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全面进行刑罚规制才能革除。

他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罪”。

皮剑龙进一步解释称,此修改一方面可以将保护对象由原来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为所有的野生动物。另一方面将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罪,使得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链条更加完整,打击犯罪更加全面。

此外,皮剑龙还建议对《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进行修改,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修改为“走私珍贵动物、受保护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受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罪”。

当然不止皮剑龙,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急诊科主任姚卫海也提出了“禁食野生动物,建立全面、长效的动物防疫法律机制”建议。姚卫海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野生动物交易被全面禁止,国人已经认识到禁食野生动物的防疫意义。

“本次疫情发生的根源在于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未得到重视和执行。”姚卫海说,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越来越频繁,SARS、亨德拉、尼帕病毒、H7N9禽流感、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传染病的共同特点是都和动物有关。研究人员做过统计,有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这使得动物防疫法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

应当立刻着手构建全面、长效的动物防疫系统。这个防疫系统全面覆盖野生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和其他动物,野生动物的防疫是目前的薄弱环节。这需要进一步调整各类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的定位,明确野生动物不可被商业屠宰和食用。因此姚卫海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修改的同时,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做出调整,将公共安全问题上升为与维持生态平衡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为贯彻这一思想,建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禁止因物种保护目的之外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禁止以食用、药用、皮毛获取、工艺制作等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利用和交易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蕊
编辑/赵红信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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