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邯郸商人李付山向邯郸一房地产开发商借出1600万,对方逾期未还后,法院查封了该开发商公司用于担保的数十套房产,但5年多来执行未果。2020年1月,李付山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2200余万元。
5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李付山处获悉,邯郸中院目前已予以受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显示,李付山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邯郸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于4月30日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邯郸商人遇执行“马拉松”:法院查封30套房5年执行未果,商人申请国家赔偿2200万》,河北邯郸商人李付山遭遇执行“马拉松”。5年多来,他借出去的钱,仍有880余万元本金没有拿回来。
据此前报道,借款人是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尹尚林。这起借贷纠纷进入诉讼流程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该开发商公司用于担保的数十套房产。令李付山困惑的是,在对方房产被查封、法院也已执行立案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却多年无果。
从2014年7月执行立案,到2019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法院随之受理,进行破产审查——涉及李付山还款的执行案件亦中止执行,被移送破产审查。
对此,李付山表示质疑:“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为什么拖了5年多,对方公司都申请破产了,法院仍然没有完成强制执行?”
对此,邯郸中院该案一名负责人表示,5年强制执行未果,最主要原因或是流拍。此外,“在该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方曾多次提出异议,同时被执行方还涉及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这些都对案件的强制执行产生了影响。”
而对于邯郸中院多次纠结于正在执行的30套房产是否为赃物,李付山表示不解:“早在2014年11月,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就已经回复法院,涉案30套房产与正大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关。为什么后来又要花那么长时间来了解这个事情?这不是拖延执行吗?”
李付山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也指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殷清利表示,在本案中,邯郸中院违反6个月及“及时”的期限规定,执行长达5年多无结果,根据相关法律“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确认违法的规定,邯郸中院的执行“马拉松”已涉嫌违法。
2020年1月2日,李付山向邯郸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2200余万元。他认为,邯郸中院在受理并先期查封数十套房产的前提下,5年间执行无果,最终借款方申请破产、中止执行,导致他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邯郸中院已接收李付山国家赔偿申请的相关材料。
编辑/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