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县一家火锅店的刘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回收,并在后厨进行过滤、加热加工处理,从中提炼、回收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的“老油”,再将提取的“老油”配制成新锅底,并销售给顾客食用。5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火锅店老板则被判在媒体上公开对火锅店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袁某于2018年10月注册成立了火锅店,领取了营业执照。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刘某在该火锅店上班,负责炒料、调味等后厨工作。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刘某在火锅店厨房里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回收过滤、加热后,从中提炼、回收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的“老油”,再将提取的“老油”配制成新锅底,并以25元/锅的价格及火锅食材一起给顾客食用。2019年2月18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内有一桶铁皮桶盛放有凝固油脂,经现场称重80斤,当场予以扣押,提取了顾客点菜的菜单,酒水除外销售金额共计为937元,其中2月16日的销售金额为481元。
2019年5月,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经营者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袁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937元的十倍赔偿金9370元及公告费用1000元。
庭审过程中,刘某对指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他的辩护人则提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油经过沉淀、打捞、炼制后,提供给顾客再次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袁某在经营火锅店期间,其雇员在火锅底料中加入回收油予以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以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袁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对其经营火锅店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赔礼道歉内容报法院审定;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5560元;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版权声明】本作品著作权归北京青年报独家所有,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李卓雅
校对/王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