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在看到制作假证件小广告后,要求对方制作假身份证,并将出生日期从1976年改为1984年,用于入职时使用。后警方在足浴店检查流动人口登记工作时发现该女子使用假身份证登记,将其传唤归案。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据4月24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玉(化名),女,1976年出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玉在湖南省怀化市站路边的墙上看见一个制作假证件的小广告,李玉遂通过电话与该制假证人员(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要求对方为自己制作一张假的居民身份证件。
李玉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提供给对方,要求对方将其出生年份进行更改。后制假证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将假证(姓名:李玉,身份证号为4330311984××××××××,出生日期为1984年7月3日)邮寄给被告人李玉,李玉支付了对方制假证的费用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李玉将该假居民身份证用于入职时使用。
2019年11月8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乾西派出所公安民警在一足浴店内检查流动人口登记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李玉使用了涉案的假居民身份证用于登记,于是将其当场传唤归案,后被告人李玉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经鉴别,被告人李某爱持有的号码为4330311984××××××××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玉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玉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依法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