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2月12日公布的甘肃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甘肃武威原市委书记火荣贵的弟弟火晓军一审被判刑4年6个月。法院审理查明,火晓军多次帮助其二哥火荣贵转移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金额达553万余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决书显示,被捕前,火晓军系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绿鑫)董事长。澎湃新闻检索天眼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2月将董事长由火晓军变更为曹勇。
公开资料显示,亚盛绿鑫系中国最大的国家级啤酒原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于2010年,是甘肃农垦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火晓军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数年。
火荣贵落马一个半月后,弟弟被捕
1962年10月出生的火荣贵曾长期在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工作,担任过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副主任、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等职。2010年初,火荣贵外调至武威担任市委书记。2018年7月,火荣贵在甘肃省政协担任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岗位上被查。当年7月13日,甘肃省纪委监委公布了火荣贵被查的消息。
判决书显示,火晓军比火荣贵小6岁,原系亚盛绿鑫董事长,2018年9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火晓军多次帮助其二哥火荣贵转移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金额达5537448.93元。
其中,2018年5、6月,火晓军获知火荣贵被甘肃省纪委、监委调查的消息后,将火荣贵事先给他的赃物分别转移至酒泉市金塔县王某家、白银市白银区火某家存放。转移赃物有人民币10万元、欧元4万元、美元4万元、玉扇1把、银币2枚(300元面值)、金纪念章3个、30克金条1根、千足金五福临门1盒、项链1条、戒指1枚、建行纪念金钞3盒(每盒4张)、书画5副、工艺品雕件2个、金质摆件2个。经估价、汇率折算,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57448.93元。
2013年7月19日、10月14日,火晓军将火荣贵收受他人的265万元人民币分次转给其妹妹火进,火进将该赃款用于在北京给火荣贵购买住房一套。
2013年年底,火晓军将火荣贵收受他人的183万元人民币分两次转给刘某江,刘某江将该赃款用于支付其承揽的工程工人工资及材料费。
判决书显示,王某系火晓军的妻哥,刘某江是火晓军的外甥女婿,而火某则系火晓军、火荣贵的大哥。
兄长获刑18年,弟弟被判4年半
甘肃纪检监察网2019年1月发布的“双开”通报指出,火荣贵蛮横霸道,把主政地方视为私人领地和独立王国;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追求轰动效应,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给任职地方造成严重损失和沉重债务负担。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破坏“亲清”政商关系,严重破坏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严重破坏任职地方政治生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3月21日,甘肃检察机关发布消息称,火荣贵(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天公布被公诉的还有火荣贵老下属、曾共事5年的武威市原女副市长姜保红。
定西中院审理查明,火荣贵在担任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信息化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武威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334.71万元;指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5000万元;并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公司无偿划拨13333333.4平方米国有未利用沙漠地用于银行贷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
2019年9月26日,定西中院对被告人火荣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20年1月6日,通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火晓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将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密封茶叶盒子里装欧元
火晓军的辩护人辩称,火晓军并不“明知”涉案财物为火荣贵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
本案中火晓军对火荣贵交给其保管的10万元人民币、银币、金条、千足金五福临门、项链、戒指、建行纪念金钞、书画、工艺品雕件、金质摆件等物及密封的茶叶盒子,从接受之日起就知道是贵重物品。
在听闻火荣贵被查的风声后积极转移、隐藏,说明火晓军对上述财物明知是其二哥火荣贵犯罪所得的赃物;对茶叶盒子里装的虽然不知道是欧元、美元,但已经意识到或许是赃物而转移,这种情形即为明知可能是赃物。
火晓军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企业领导人,其年龄和阅历应当能够分辨出火荣贵先后交其保管或者指使其转给火进、刘某江数额达448万元巨款来源的合法性,因此火晓军明知上述款项可能是火荣贵犯罪所得的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火晓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数额达55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编辑/赵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