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抓住小偷后,男子徐某并没有将小偷送到派出所,而是将小偷捆在电信杆上近两个小时,后小偷身亡。经鉴定,小偷系在慢性支气管炎、心脏病等病理基础上,胸腹部遭受软质绳索捆绑作用限制呼吸肌活动障碍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2月1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此,专家表示,如遇到类似事件,受害者可先控制小偷,不要对小偷实施暴力,也不能长时间的拘禁,将小偷抓住后,最好第一时间将小偷扭送至当地派出所,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与妻子在门市二楼休息,徐某的妻子发觉有小偷在偷他们在外面堆放的铁管,于是叫醒徐某,徐某通过室内监控发现一名男子抱着铁管在走。夫妻二人商量抓住这名小偷(系本案被害人陈某),徐某走到门市门口时拿了一根钢筋在手上。二人下楼时惊醒了他们的儿子,徐某一家3口于是一起去抓陈某。徐某追上陈某后,用手中的钢筋朝陈某双腿和双手臂各打了一下,陈某反抗时打掉徐某手中的钢筋。
徐某于是用手抓住陈某的一只手臂,3人将陈某抓住后。徐某质问陈某为什么偷东西,陈某不说话(可能系脑萎缩的原因),徐某见其不回答,很生气,便扇了陈某两耳光,又用拳头打了陈某的双手和手臂。徐某又问陈某叫什么名字,是哪里人等,但陈某仍未答话。
之后,徐某用捆板车的绳子,和妻子一起将陈某抬到路边监控视频电杆处,用绳子将陈某由小腿到肩膀捆绑在电杆上。后徐某的妻子和儿子回去休息,徐某则一直在侧面看守,观察有无陈某的同伙来搭救。
到了早上6点左右,徐某发现陈某的状态不对劲,于是打电话报警,并将陈某解开平放在地面上。民警到达现场时,陈某已无生命体征。民警立即拨打120救护,120救护车到达后,经抢救发现陈某已经死亡。
经鉴定,陈某的死亡原因系在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病理基础上,胸腹部遭受软质绳索捆绑作用限制呼吸肌活动障碍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庭审中,徐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表示没有异议。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因偷盗引发本案,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徐某系处置方式欠妥,主观恶性小;徐某系初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案发后,徐某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5万余元,并赔偿陈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为,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中,被害人陈某盗窃被告人徐某门市的铁管,被徐某抓住,徐某想给其教训,由此导致陈某死亡,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辩护人提出的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以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专家观点:
遇类似情况可将小偷扭送到派出所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徐某对于将小偷陈某捆在电线杆致死亡这一结果,主观上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将小偷陈某捆在电线杆为了引出其他犯罪同伙,而陈某也有过错。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又因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对徐某适用缓刑是恰当的。
赵良善律师建议,如遇到类似事件,受害者可先控制小偷,不要对小偷实施暴力,也不能长时间的拘禁。将小偷抓住后,最好第一时间将小偷扭送至当地派出所,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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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