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史志刚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被告人史志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和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伟斌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马文英等9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至1万元。对同案审理的董志辉等其他20名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零九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史志刚、王伟斌、杨占胜、谷纪良、王学敏、郭强、邢世玉、夏杰、甄富赔偿宣化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元;对被告人史志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王伟斌、贾美军返还被害人张云人民币5752.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志刚、马文英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2000年前后二人相继出狱投靠当时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大哥”许峰。2002年9月,史志刚纠集马文英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在宣化区大北街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同年10月,史志刚伙同许峰等人在宣化区春城饭店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栗嘉宇的行为。上述两起事件使史志刚在社会上扬名立威。
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史志刚带马文英等人到山东省济南市藏匿,期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05年刑满释放后回到宣化。为扩张势力范围、巩固非法权威,史志刚以提供吃住、娱乐消费和庇护等手段继续网罗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宣化区等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史志刚为组织、领导者,以王伟斌为领导者,以马文英、徐志国、杨占胜、谷纪良为积极参加者,以孟跃跃(在逃)、葛承鑫、何建坤、于景勃、贾美军、李旭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利用时任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局长王守成(另案处理)的包庇、纵容和其他个别司法人员的不依法履职,非法控制宣化区部分废品回收市场,并通过经营粉煤灰业务以及非法索债、强迫交易等手段攫取大量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至2018年11月,共致1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和9人轻微伤,在宣化部分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80余人旁听了宣判。
编辑/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