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察;违背科研诚信的,可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20个部委单位日前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对违背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等。此外,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也被列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按照新规,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对于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处理措施有轻有重。比如包括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等,还有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对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
文/记者 张航
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