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下称《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下称《管理规范》)。文件明确了对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强调有虐待儿童记录个人禁止从事托育机构工作。这意味着,托育机构的“国家标准”明确了。
对于从业人员严要求,而另一方面,新颁布的托育机构的“国家标准”却并没有在硬件上提出过高的设置要求。
10月17日,北京学前教育协会会长秦利国告诉红星新闻,这两份文件的内容表明了一个决心,即国家确实想大力发展托育行业。而从行业角度来看,这两份文件也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因为它们没有在硬件要求方面上为托育行业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
事实上,国家对于托育机构的规范管理早就高度重视。今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红星新闻注意到,《指导意见》中里面有两节专门指出,要“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3个月后,《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出台。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其实,从今年5月份这份《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托育行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关注和重视,而这个行业也终于在国家层面获得了应有的“名分”。
专家调研显示:托育机构数量与新生儿数量供需关系不平衡
托儿所,这个词语对于年轻父母来说可能颇有年代感,它特指照料培养3岁以下儿童的地方。与幼儿园扮演的教育角色不一样,托儿所更强调对幼小孩童的照料和养育,“教”是其辅助功能。
北京学前教育协会会长秦利国告诉红星新闻,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托儿所这种形式还非常流行,上班的家长们会把孩子就近放在单位附近的托儿所里照料,而在全国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托儿所数量也不少。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告诉红星新闻,随着市场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人口流动和新生儿数量降低等原因,托儿所渐渐开始凋敝,公立托育机构基本消失。
杨菊华曾在2017年的一次公开演讲中介绍说,1991年至2000年间,孩子在公立托育机构入托比例持续下降;而了到2004年至2011年,几乎没有孩子在公立机构入托了。
秦利国说,到了近些年,托育机构开始有所回温,这一方面依赖于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一方面也有赖于国家经济发展。“不过现在‘托育机构’和当年的‘托儿所’还有点不一样,现在的托育机构不只是一个托付孩子的地方,还承担了一部分的培养和教育功能。”
杨菊华曾经带领团队进行过调研,得到的结论是:目前托育机构的数量与新生儿数量相比,明显供不应求。“虽然调查问卷本身是基于假设为前提,但是这也能反应一部分心态,也确实说明了托育这个服务,在中国还是存在刚需的,并且供需关系也确实不平衡。”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指导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托育行业里的职责。《指导意见》在针对各部委进行职责分工时提到: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秦利国向红星新闻透露,在该规范出台以前,各地方职能部门对于托育机构的监管存在着不清晰现象,比如有些地方会将托育机构的监管和标准制定工作交给教育部门,而此次的《指导意见》则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新标准对硬件要求相对宽松 将鼓励更多人参与托育行业
“此前,托育机构建立和服务标准缺失或是门槛太高,导致社会办托育服务的积极性受到极大遏制,很多甚至只能以‘黑园’‘黑托’的身份存在,看着巨大的需求不能够尽力。”杨菊华认为,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指导意见》意味着,托育行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关注和重视,而这个行业也终于在国家层面获得了应有的“名分”。
在建立门槛的问题上,秦利国也持类似观点。他告诉红星新闻,其实在国家卫健委发布这两份标准性文件前,有些省份或地方已经开始在探索托育机构的标准规范,并在实质上将其推出。但他研究了这些地方级规范以后发现,这些规范或要求的门槛常常非常高。
秦利国认为,如果完全依照那些内容实施,或许会让很多观望者望而却步,也会让很多从业者要么花大量成本升级改造使自己符合要求,要么就被规范淘汰出局,“升级改造的成本,最后会成为价格的一部分,返回到消费者头上来。”
谈及《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秦利国和杨菊华均持相同意见,即这两份文件对于托育机构的硬件要求是相对宽松的,也留下了一些解释空间,这或将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托育行业的建设中来,有助于托育行业发展。
7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3个月后,《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出台。
红星新闻比对了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和目前的试行暂定稿后发现,目前的试行暂定稿比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加简约一些,有部分曾经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硬件规定,在目前的试行暂定稿中被删除。
例如,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而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这一条要求就没有了。红星新闻注意到,关于人均使用面积相关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出现两次,而在试行暂定稿中都没有了。
关于这一点,杨菊华告诉红星新闻,目前有部分托育机构确实无法达到此要求,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那么会有不少托育机构需要改造或被淘汰。
“虐童问题”零容忍 将严格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红星新闻发现,在《管理规范》的第七章,用第三十五条专门把“虐童”问题进行了规定: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文件还明确,有虐待儿童记录个人禁止从事托育机构工作。
“近些年发生了一些与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的负面舆情事件,这对行业确实造成了一些影响。”谈及卫健委此次出台的文件亮点,杨菊华表示,她看重规范对于“安全”的强调,因为强调安全或将在某种程度上帮助恢复公众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信任。(红星新闻记者 严雨程 赵倩)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