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钉器是建筑施工、木工工作中常用的工具之一。但是,有些人却利用射钉器的工作原理,将其私自改装,具有了更强的威力。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日前,太原中院二审审结了高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法院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9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与家人、朋友一同前往阳曲县某村准备周末烧烤。到达地点后,高某用随身携带的枪猎获了四只野鸡。当日16时许,高某返回途中遇到了护林防火检查人员。工作人员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登记和宣传过程中,发现高某神色紧张,在对其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后备箱内的四只野鸡,及副驾驶座椅底部帆布包内的若干钢珠、射钉弹和一支枪形物。
当日,太原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依法对高某进行传唤。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所持枪形物系非制式枪支,由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试验得出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阳曲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鉴于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阳曲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综合考虑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太原中院依法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据此,太原中院依法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由射钉枪改造成枪支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出现,很多案件反映出,大多数人在改装射钉枪或使用改装后的射钉枪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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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