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海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
被告人李海成当庭拒不认罪,对杀害三人的事实拒不承认。李海成辩称自己没有杀人,被害的三人是已去世的哥哥李某某杀害的。李海成陈述说,哥哥李某某杀害三人后给自己打电话,让他到被害人家里,递给自己一个工商银行存折要求他把钱全部取出来,他是被哥哥逼着去取钱的。
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证据,进行针对性地讯问,揭露了李海成翻供的虚假性。围绕本案焦点,通过多媒体示证,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当庭出庭的方式有力地指控了李海成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事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9月2日中午,李海成因赌博输钱,到被害人杨某家借钱,杨某未同意借钱给李海成,二人发生争执,李海成用刀割被害人杨某的颈部,并用铁丝捆绑被害人杨某双手、双脚、勒其颈部,被害人杨某因颈部锐器创大出血死亡,在此过程中,李海成的右手虎口部被刀子割破流血。李海成害怕事情暴露,进入被害人杨某小姑程某某的卧室,用铁丝捆绑程某某双手、双脚、勒其颈部,并用刀割被害人程某某颈部,程某某因颈部锐器创大出血死亡,李海成后来又用铁丝捆绑被害人杨某女儿程小某双手、勒其颈部,并将被害人程小某按入卫生间盛水的浴缸中致其溺亡。
被告人李海成从杨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及工商银行存折一本,李海成逃离现场后,在当时东胜市工商银行45号储蓄所从杨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内取款10100元。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颈部锐器创致大出血死亡;被害人程小某的死因符合溺死。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李海成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迎宾街老茂渔具店附近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李海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李海成进行了最后陈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公检法机关干警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