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河南省331省道西峡县双龙镇伏岭村柳树沟组一弯道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连续下坡转弯时侧翻,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被压在货车之下,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货车司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判刑。经查,涉事货车所有人为河南省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6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日前已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4年5月23日13时40分左右,在西峡县境内331省道450KM+12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0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司机周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在连续下坡转弯时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
一审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柏某作为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兼安全组长,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力,没有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业务培训,致使2014年5月23日13时许,该公司驾驶员周某(已判决)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1省道自西峡县桑坪镇行驶至双龙镇伏岭村柳树沟组路段,因超载、超速行驶,在连续下坡转弯时侧翻在相对方向常某驾驶的大型客车上,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车司机常某无责任。
西峡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柏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一审宣判后,柏某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对安全管理采取了相关措施;肇事司机并非公司员工,事故的发生系驾驶员周某不谨慎驾驶造成,与他的行为无直接关系;原判量刑过重。
南阳中院认为,柏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查,柏东辉作为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对肇事司机周某未按照规定进行业务培训、货运资格审查及日常安全教育等,违反了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柏某是对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南阳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