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儿在楼道窗户攀爬,不慎坠亡,杨某与前夫王某将小区物业起诉至密云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万余元。4月11日,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审结此案,驳回了杨某与王某的全部诉求。
杨某与王某于2010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8日,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函函(化名),2014年,杨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函函由其母亲杨某抚养。两人居住在北京市密云区一栋居民楼的12层。
2018年9月10日,涵涵在12层的楼道里玩耍,杨某当时正在厨房里做饭,看到函函拿着小板凳放在楼道窗户旁边进行攀爬,爬到了楼道窗户上,杨某当即把函函从窗户上抱了回来,然后杨某继续回厨房做饭,出乎意料的是函函又踩上小板凳,攀爬上了楼道的窗户,并从12层楼道窗户不慎坠亡。
因此函函的父母杨某、王某将该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密云法院,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函函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的物业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该小区的楼房楼房设计及消防验收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缺陷和安全隐患,物业不存在违约行为,物业管理不存在任何过错。
楼道是属于开放的状态,窗户与地面的高度是95公分,窗户整个设计不存在任何缺陷。事发当天物业人员第一时间就赶到12层,并且配合业主方进行抢救,当时12层没有人,窗户开着。
其次,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死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孩子已上小学,根据其年龄、智力水平和认知来看,根本不存在翻越窗户的情况,而是其两次自行搬小板凳进行攀登,而且杨某两次将其抱回,仍然没有引起重视,杨某当时应明知孩子当时可能存在的风险,而没有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并且还将小板凳遗留在现场放任孩子有可能攀登的风险。杨某应对孩子坠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物业公司对函函之死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勘查结论显示,函函坠亡处窗户下沿距离楼道地面约有95厘米,函函应是借助木凳攀爬至窗沿,综合前述情节可以推定,时年6岁的函函在不借助外力帮助情况下,以其自身能力应难以攀爬并坐在涉案窗沿上,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窗户设置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函函坠亡原因应为其自行攀爬所致。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卷宗内容记载以及证人陈某陈述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函函坠楼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履行了配合救助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物业公司存在怠于救助或延误救治函函事实的存在。
最后,杨某作为函函直接监护人员也是涉案楼房长期居住人员,在发现函函当日危险及异常行为之后,对函函之危险及异常行为欠缺有效的管理及干预。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讯员 肖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白龙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