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投资者推介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说明书》中载明“项目预计回报率4-5倍”。某商贸公司经银行推介投资2000余万元,后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在运营中陷入困境,亏损严重。银行因没有审慎审查,未履行如实宣传义务被判按投资总额10%的标准赔偿商贸公司。5月15日,北京西城法院与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合举办“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专题宣讲活动,在活动中公布了这一典型案例。
在该典型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首先,《募集说明书》中“目标回报:预计4-5倍”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但该表述的上下文都没有提示该回报率仅系管理人追求的预期目标,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性,也没有告知产品可能会出现本金无法收回等严重后果。某银行没有审慎审查,应认定未履行如实宣传义务。
其次,银行还存在没有适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案涉《投资人声明书》及《风险提示》中虽有商贸公司签章,但无具体签署时间,无法证明银行告知说明行为发生于商贸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认购基金前。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相关记录,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说明了所售产品风险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银行按商贸公司投资总额10%的标准赔偿200余万元。该案的判决进一步细化了“销售者”在推介过程中的如实宣传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赔偿责任。销售者虽非宣传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为“卖方机构”的组成部分,对于发行方提供的宣传材料,销售者应当审慎核查,尽到向投资者如实宣传、告知说明、风险提示的义务。
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西城法院与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合举办“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专题宣讲活动。活动中,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刘茜倩就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宣讲,并提醒消费者应树立科学投资理念,谨慎理性投资,正确理解买者自负原则,主动学习金融理财知识,如实参与风险匹配度审查,理性选择理财产品。
西城法院刑庭副庭长冀敏则详细拆解了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与常见套路。她将非法集资的核心特征总结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并深入剖析披着“互助”外衣、打着“养生”旗号、蹭着“健康产业”热点、盯着“养老”钱包四类典型犯罪类型;同时建议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认准正规机构、摒弃侥幸心理、谨慎签约付款、提高维权意识。
“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更好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副局长王爱军介绍,今年是第八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本次活动旨在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提升公众金融素养与风险防范能力,营造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生态。
此次活动以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题,金融机构规范展业、投资者教育、刑事打击与民事追责并举,探索构建金融投资者保护的全面覆盖、多元联动、协同共治。西城法院表示,将继续坚持多方联动、提升金融审判质效,推动风险识别、关口前移,从源头化解纠纷,以专业的金融审判和精准的司法服务,守护好每一位投资者的“钱袋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