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3-30 10:41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说,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要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她还提到,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会面临少分的不利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过错方,人民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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