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屯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非法出租、出借微信给他人的蔡某。经查,蔡某为了赚取不法收益,将自己及亲人的微信账号租赁给诈骗分子使用,致被害人损失5万余元。(11月7日澎湃新闻)
诈骗分子通过在网上发布高额报酬租赁微信账号的信息,谎称用于抢红包,以此获取他人的微信号。他们把通过刷单返利、投资理财、虚假贷款等诈骗手法骗到的受害人拉进一个群,并让其在微信群发红包,再使用租借来的微信将红包领走,以此规避微信、银行的监测,并迅速将诈骗资金转走。这实则就是通过租赁微信进行“洗钱”。一些人法律意识、防范意识不强或是贪图小便宜,将微信账号“租借”给他人,却不知道自己已然涉嫌帮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否则将面临治安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除了租赁微信账号,诈骗分子还会通过买来或租借来的银行卡、支付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而不绝,出租出售银行卡等不法行为就是“帮凶”之一。别让“租赁微信”成电诈分子洗钱新招,要能见招拆招,打防结合。
一些人出售银行卡,已然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却不自知,还因此获刑,这就是咎由自取。如在此案中,蔡某将微信出租,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就再次敲响“帮信”犯罪的警钟:银行卡、支付账号不能租借或出售给他人,否则涉嫌帮信犯罪。涉嫌帮信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并不罕见。一些人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因贪小利触法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一些人“租借”银行卡、支付账号是出于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犯罪,岂料这么做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还可能被追究刑责或遭受信用惩戒。要知道,租借或出售银行卡、支付账号欠的“法债”迟早要还。要让他们得不偿失,才能更好以儆效尤。
当然,租借银行卡、支付账号只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的一个环节,要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仅要提高出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号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更要对买家、中介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全链条打击,斩断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才能对“租借”银行卡、支付账号的地下“黑市”实行源头治理。
同时,也要加强相应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出借微信账号等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要一不留神就成了不法分子的帮凶。此外,还要督促银行加强银行卡、微信账号风险防控,从源头上实现对这类不法行为的监管。
遏制出借微信账号等“电诈”帮凶要打防并举。通过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才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实现“天下无诈”。
文/戴先任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