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从自称美容公司股东的朋友处拿到“热玛吉5代”美容抗衰项目优惠,结果不仅这位朋友的身份是假的,使用的美容设备也是山寨货。因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曹某某将美容公司和这位朋友告上法庭。7月22日,杭州萧山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判决。根据承诺书内容显示,美容公司认可需全额退款的事实,由于还有4000元至今未退款,曹某某主张由该公司退还。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返还曹某某4000元。
花费上万元 顾客称美容设备以次充好
判决文书内容显示,曹某某与赵某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赵某某多次向曹某某宣传某公司处有“热玛吉5代”的美容抗衰项目,自称是该公司股东的赵某某称,可以给与曹某某优惠价10800元。曹某某于2023年10月12日向赵某某支付了项目价款10800元。2023年12月1日曹某某及案外人万某某共同到某公司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同日,赵某某向操作医生王某转账2500元。
项目做完后,曹某某发现与之前做过的项目相比无任何效果,经查询和询问,发现赵某某提供的服务和设备以次充好,用山寨设备冒充最新款美国的SoltaMedical公司生产的“热玛吉”。
2023年12月5日,赵某某向曹某某退还款项5300元。某公司与曹某某、万某某协商后,曹某某、万某某于2024年1月4日出具承诺书:某公司退还场地费3000元,耗材费8000元由厂家退还,某公司退还场地费3000元后(曹某某、万某某每人1500元),曹某某、万某某第一时间撤销卫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投诉,不再就此事宜投诉。同日,曹某某、万某某与操作医生王某共同出具承诺书:确认如仪器厂家不全额退还耗材费用8000元(曹某某、万某某每人4000元),差额部分由王某补齐,如2024年1月15日晚18点前未收到8000元,曹某某、万某某将保留应有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8日,某公司退还曹某某1500元。但曹某某没有收到承诺书中的4000元。
曹某某认为,赵某某、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曹某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某公司应共同退还4000元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2400元。
美容机构否认提供服务 拒绝三倍赔偿
庭审中,赵某某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并非某公司的股东或工作人员,在曹某某多次询问“热玛吉5代”时,积极为曹某某与某公司协调沟通,期间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曹某某转给赵某某的款项,赵某某向某公司转账了5500元,剩余款项本应在项目结束后支付给某公司,但因当天曹某某提出意见,故没有支付,此后,赵某某出于朋友关系向曹某某退还了5300元,此外,赵某某还垫付了项目操作费,并自费为曹某某购买了医用面膜。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曹某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并于2024年1月4日签署了承诺书,就此费用问题不再追究与投诉,某公司已将费用退还至曹某某的账户中,剩余的费用由王某某进行处理,与赵某某无关。
某公司辩称,美容服务由另外一家美容工作室承包。曹某某所使用的仪器和提供服务人员及收款人也并非某公司;赵某某并非某公司员工,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将其行为强加给某公司;曹某某不属于消费者,一般消费者用金钱交换商品或者服务,此时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具有可退、可换、可再生属性,消费者获得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一般也不会产生危害。美容者接受医疗美容行业具有侵袭性,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己的健康权,一旦出现损害即不可恢复,不存在退换货的权利,即使有补救措施,也不可能恢复原状;医疗美容机构属于医疗机构,不应当适用惩罚性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美容机构退款
经审理,法院查明:赵某某并非某公司的员工或股东。某公司与美容工作室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间B工作室作为渠道商使用某公司指定的一楼3间办公室依法开展美容直客业务,包含但不限于皮肤修复、生发、纹眉。B工作室承诺:开展业务无任何风险,不给某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某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曹某某到某公司的经营场所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其向赵某某付款系因为其误以为赵某某系某公司的股东,以为由赵某某代为预定“热玛吉5代”医疗美容项目可以获取价格优惠,赵某某收款后亦将部分款项转账给某公司,某公司亦确认收到相应费用。某公司与B工作室之间的《合作协议》属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曹某某。根据某公司收款及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法院认为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就是某公司。
赵某某并非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其收取的款项已交付某公司和退还曹某某,故曹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退款金额,根据某公司提供的两份承诺书,某公司认可需全额退款的事实,但认为应当由厂家退还耗材费用4000元,如厂家不全额退还的,应当由操作医生王某承担差额补齐责任。但厂家及操作医生王某至今未退款,且曹某某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保留相应的合法权益”,故其主张由某公司退还款项4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倍赔偿金,虽然赵某某曾承诺使用仪器为“热玛吉5代”,但赵某某并非某公司员工或股东,某公司对其承诺亦不予追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曹某某主张某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返还曹某某40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