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近17年后,突发事件应对法完成首次修订。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主任侯晓光在解读此次修法的重大意义时表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自2007年施行以来,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发事件应对理念发生深刻变革,机构改革体制机制作出重要调整,有必要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
新法坚持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定位,从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和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地方政府建立协同应对突发事件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新法增加了“管理与指挥体制”一章,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新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在此前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立新建议,增加“鼓励相邻行政区域建立跨区域、跨流域联动应急机制,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相应条款。
新法规定,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新冠疫情防控中,有些地方信息报送不及时、渠道不畅通,有些地方信息发布口径不统一,还有些虚假信息引起社会恐慌。”针对这些情况,此前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不仅要及时高效,还要客观真实。在6月25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建武建议,可进一步强调“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相关内容。
侯晓光表示,突发事件中,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很关键,新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
新法在总则和“监测与预警”一章中,明确对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应急保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新法还完善了应急保障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定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但绝对不仅仅限于这些。”在6月25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詹成付建议,在法律条款中使用“社会力量”这一更具张力的概念。
新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及时出台配套规定保证新法实施
“新法明确了一系列的体制、体系、机制、制度和基本原则,还有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响应制度、级别划分标准等,概念很多,容易搞混。”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明建议,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培训,组织高质量的内部培训和广泛的社会宣传。
侯晓光解释说,新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有些需要通过制定配套规定保证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法律规定,抓紧梳理清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
比如,新法规定,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一般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另外,此前的审议中,有意见提出,应急征用涉及单位、个人财产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应急征用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返还时间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修改意见的汇报中已提出,新法已就应急征用的条件、补偿、返还作了规定,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应急征用的操作性规定予以细化。
侯晓光特别提出,现行做法中与新法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新规定新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例如,新法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专门规定,对于此前收集的个人信息,如何使用、销毁,也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王亦君 刘言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