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作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恢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提请审议的草案名称也相应变更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不同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决定启动哪一级应急响应,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在具体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时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做到过罚相当,这样更符合突发事件往往情势紧迫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鼓励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建议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增加依法给予处分时“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
有些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对公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符合本法的立法目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在本法中对紧急避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民法典、刑法中已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建议在本法中增加有关衔接性规定。
文/蒲晓磊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