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一家通过某旅游公司购买代办签证服务,结果因抵达当地的航班号填报错误,其全家被当地移民局看管后下达驱逐令。6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该案当事人均认可签证由当地移民局填写、制作,但旅游公司负有审核签证基本信息正确性的合同附随义务。徐女士未对经办人发送的签证信息全面有效审核,对此亦负有一定责任。结合双方过错情况,酌情确定由某旅游公司承担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徐女士在被告某旅游公司经营的网上店铺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出国旅游的代办签证服务,徐女士表示因签证将徐女士全家抵达当地的航班号填报错误,导致徐女士全家被当地移民局看管后下达驱逐令,不得不乘坐高价航班回国,后续旅行计划全部未能成行。徐女士全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旅游公司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5.3万余元和精神损失4万元。
某旅游公司是签证服务的销售方,任先生与某旅游公司开设的网上平台合作落实签证服务。某旅游公司表示事后把签证费都退给了徐女士,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任先生认可其是为徐女士全家代办签证服务的实际操作人。任先生表示,徐女士下单后收取了徐女士提交的全家人资料,其只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将材料发送给当地移民局来办理签证事宜。任先生表示,签证出签后,自己曾告知徐女士核查名字、生日、护照号及往返航班信息是否正确,签证内容主要是英文,没有中文,以徐女士的文化水平可以理解,但是她没有仔细核对发现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在某旅游公司处为全家人购买代办签证服务,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案当事人均认可签证由当地移民局填写、制作,故并非某旅游公司制作签证出现错误,但某旅游公司为代办旅游签证专业机构,徐女士全家人为普通游客,虽然订单详情并未约定由某旅游公司负责审核签证的准确性或如发生此类错误情况应由某旅游公司承担责任,但某旅游公司就其旅行服务负有审核签证基本信息正确性的合同附随义务。同时,徐女士未对任先生发送的签证信息全面有效审核,对此亦负有一定责任。该案签证业务经营办理具体是由任先生操作,任某独立经营,与某旅游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但是合同的履行是以某旅游公司的名义,由某旅游公司作为代办签证服务合同相对方,应由某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徐女士全家人的合理损失,结合双方过错情况,酌情确定由某旅游公司承担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说法
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应履行的一系列义务即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方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应当由合同义务方予以履行。签证错误造成游客旅行无法实现和相应损失,必然属于协助工作没有做到位,属于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是违约行为。
本案中,虽然徐女士全家和某旅行公司的协议未约定由代办签证服务商家负责审核签证准确性,且签证内容错误是由签证制作方当地移民局造成的,任某作为实际代办人向徐女士发送签证同时发送“注意事项”提醒徐女士及时审核签证信息,某旅游公司也在订单“预定须知”中写明游客应仔细审核签证信息并将字迹加粗。但是某旅游公司对于履行代办签证服务的义务方,为实现游客顺利出行的合同目的,负有保障签证信息准确的附随义务,即使提醒过徐女士也不能免除相应的附属义务。
代办签证服务商家在为游客提供代办签证服务过程中,对于签证方办理的签证内容的准确性,不仅应当告知游客仔细审核,自己也应当进行审核,因为作为游客对于签证内容上的很多专业性的文字往往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一旦出现签证错误造成损失,作为合同相对方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合同附属义务,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签证出现错误时,代办签证服务商家应当及时与游客沟通解决问题,积极补偿,减少损失的扩大。
对于游客而言,对于代办签证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核对的环节,游客自身有仔细核对签证信息的义务。为避免签证错误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游客应当对自身负责,对签证的每个环节的信息都做好有效审核。
通讯员 卢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