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者原来是托儿,网拍猫腻多,当心捡漏不成捡麻烦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6-13 14:30

知名手表千元起拍,翡翠原石“一刀切出大别墅”,九成新二手车“价高者得”……线上展示、线上竞拍、线上支付,网络拍卖让拍卖这种形式走入百姓日常。然而,由此带来的纠纷越来越多,海淀法院根据实际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提醒:当心网拍陷阱,别捡漏不成尽捡麻烦。

“云赌石”不满翡翠品质

法院判决:自甘风险

玉石爱好者杨先生参加了某次网上原石拍卖,通过“云赌石”从某珠宝店以53420元的总价,陆续下单购买了14块翡翠原石。然而,杨先生收到原石、拿在手中,觉得和直播间里“绿油油”的翡翠大不一样,“原石的品质与直播间宣传效果差距过大!”协商退款不成,杨先生以珠宝店和直播平台违约及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珠宝店负责人表示,在每块原石切割前,珠宝店明确提示原石在切割、开窗或磨皮后会影响产品的完整性,不支持退换货;主播介绍只是按个人经验判断,不作为最终结论。杨先生是在同意上述意见后购买的原石,且在数次交易中,杨先生都是凭自身的赌石经验自行挑选购买原石,自愿支付对价;珠宝店明确告知所售产品的相应风险,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代理人还认为,“赌石”就是以风险来赌利润,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杨先生自愿以风险赌利润,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直播平台公司表示,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与杨先生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平台已对经营者账号尽到了合理提醒、审查及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翡翠原石表面有一层风化皮壳的遮挡,只能看到裸露在外的翡翠质量,但对于未裸露的内部质量如何无法把握和预估,只能在完全切割后才能确认翡翠品质,具有特殊天然属性而不同于一般标准化的货品,所以珠宝店和杨先生双方买卖具有特殊性且对买方颇具风险性,杨先生在购买翡翠原石时应当预见到这种风险,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不能接受败诉结果的杨先生,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云赌石”陷阱多风险大

玉石类的网络拍卖是当前网拍纠纷中的重灾区。

“在翡翠原石交易中,由于翡翠原石的特殊属性,只要卖方提供的是天然的翡翠原石,那么切割后原石翡翠成色好坏的风险则应由买方承担,除非买方能够举证证明原石造假或双方对原石的品质另有约定。”法官介绍,当事人自甘风险却无法获利时,向对方索赔的行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玉石骗局也屡见不鲜。网拍时说卖的是天然A货翡翠,还有鉴定证书,结果收到的却是经过酸洗和注胶染色的假货,鉴定证书同样是伪造的。

法官提醒,网拍交易风险较大的特殊商品时,买家应尽到比一般商品更高的注意义务,审慎核查网络直播展示的商品效果及产品介绍,理性消费,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搏一把的心态参与拍卖,否则很容易被坑,以致损失惨重。

“抢手”的二手车 原来是“托儿”在竞价

王先生在某拍卖平台看中了一辆起拍价为2.2万元的雪佛兰牌二手车,并提交押金参与拍卖。

竞拍当天,当王先生出价到5万元左右时,又有一名竞拍者出价:5.2万元。王先生只得再次提高报价,双方竞逐一番之后,另一名竞拍者加入,变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最终,王先生以6万元的价格,力压其他二人,拿下了轿车的归属权。

“事后,我越想越不对!”王先生回忆说,最后和他竞争激烈的两个账号,一开始并没有参与竞拍,应该对该车并无兴趣。王先生检查了出价记录,是在5万元这个价位后,另外二人才出来“哄抬物价”,而且从出价方式和频率看,明显有“带节奏”的感觉,自己当时脑袋一热没有发现。谨慎的王先生还核查了这两个账号的其他竞价记录,发现他们经常在拍卖最后阶段才加入“战局”。王先生怀疑这两个账号是拍卖公司的“托儿”,经过进一步核实,王先生确认两个竞买账号是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注册的。

王先生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按照自己竞拍价3倍的价格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拍卖公司利用其特殊身份参与自己组织拍卖活动的竞拍报价,误导王先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在其他竞买人报价至5万元后才参与竞价,故判决拍卖公司赔偿1万元差价,并承担2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网拍二手车 要全流程提高警惕

网络拍卖二手车,由于价格低廉、车型丰富等优点,日益受到关注和追捧。

对此,法官提醒,网拍二手车,买家要全流程提高警惕。例如,上述案例中,有的拍卖公司会在竞拍环节中,让员工当“托儿”“巧妙”哄抬竞价,一不留神,买家就成了“冤大头”。因此,竞拍时,要保持冷静,如果有异常竞价、恶意竞价现象,一定要留心,保存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另外,很多网拍二手车都存在问题,常见的有旧车翻新冒充新车;修改里程表;掩盖事故记录等。对此,拍卖公司一般辩称,拍卖页面和竞价处置公告均已明确标明:竞买标的可能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被说明的瑕疵,建议竞买人提前查验判定,出现问题,拍卖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法官指出,部分车商利用网络平台购物主体难以确定、取证困难等漏洞,销售一些有质量问题的车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这种现象,法院不会支持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会依据相应法律,判令拍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捡漏”名牌手表  商家迟迟不发货

“品牌手表,1元秒杀,超值‘捡漏’……”某网拍网站展示的一款手表,深深打动了张先生的心。商家标注:手表起拍价为1元、保证金为200元。对此,张先生的心理预期是3万元以内拿下都算超值。最终,张先生仅用2万元就“捡漏”这块名牌手表!

可付款后,商家却迟迟不发货,张先生每次催问,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直接告知张先生:手表已出售他人,无法履行交付义务。

气愤的张先生把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手表,若不能履行,则按照手表拍卖价赔偿自己损失9万元。

庭审时,商家代理人表示,根据拍卖平台管理规范规定,成交不卖最多赔付5倍保证金,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未按照约定发货,并将拍品卖给他人,使张先生失去以竞拍价获得拍品的机会,而同类手表在该经营者网店竞拍成功均价为9万元,因此张先生有权主张该差价损失,最终判决商家赔偿张先生9万元。

法官说法:拍卖成交“发货难” 商家担责

一些网络经营者出于营销、博眼球等目的,采取1元底价、0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由此出现部分拍品竞拍成交价明显低于商品实际价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卖家往往会以商品已售罄为由拒不发货。

如何准确界定赔偿范围,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虽然很多商家“自定义”了赔偿额度,如本案中,据某网络平台规定,成交不卖最多赔付5倍保证金,但是,法官指出,商家自定的赔偿数额不能和法律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官说,商家同期拍卖的类似商品成交均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损害赔偿应当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即便商家规定了赔付标准,但该标准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商家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示:网拍应做到“一查二看三稳四存”

网络拍卖具有跨时空、广参与、交易便捷、易于成交等特点,有利于加快交易节奏、提升拍卖质量,竞买者偶尔还能“捡”上一两个“大漏”。然而,线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也让拍品从展示、质量核验、参与竞价、货物交割等环节产生了更加突出的风险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法官提醒竞买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在交易全过程多多留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做到“一查二看三稳四存”。

一查是要提前了解拍卖平台和委托拍卖方的主体信息、资信情况,特别是对于1元起拍价等情形,应当关注历史交易信息和竞拍者评论反馈情况,既要评估成交后可能的履行风险,也要警惕拍卖过程中突出加价到高位的套路,防止“捡漏”不成反被“坑”。

二看是要认真核验拍品情况,特别是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全面了解拍品信息,对于拍卖平台、委托拍卖方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情况,要现场审慎查验、充分评估风险,对于可能与拍品交割、使用有关的其他费用情况等,也可以提前询问、全面了解。

三稳是要理性参与竞拍活动,对于拍品价值应当充分调研、心中有数、理性加价,避免因争胜心理冲动出价。

四存是要强化证据意识、维权意识,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及时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留存固定拍卖平台和委托拍卖方披露的拍品信息等重要证据,在纠纷发生后尽快明确诉争主体、梳理事实证据、参考类案判例、提出权利主张、依法理性维权。

同时,法院建议网络交易平台也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打击商家失信经营行为的力度,推动商家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李天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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