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企业资金案中,李某亮利用自身担任房开公司出纳职务的便利,借助个人账户代收商铺的销售款之机多次挪用企业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责令李某亮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2023年2月28日,惠水县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出纳员李某亮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数额较大款项。
经查,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某房产代理公司在代理销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旗下商铺过程中,分4次将所收到的124万余元销售款打到李某亮的个人银行卡账户。该笔款项原本应由李某亮存至房开公司公账,但李某亮却用于经营酒吧、投资某省外健身服务公司以及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之后,李某亮从挪用的账款内转存11万余元商铺销售款退还至公司公账。
2019年4月,某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民在与代理公司负责人龙某成的结算过程中发现其公司账目与结算账目异常。经企业内部清算后发现,李某亮存在挪用商铺销售款项的情况。经对账核算,李某亮承认挪用商铺销售款86万余元。随后,房开公司与李某亮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李某亮每月定期归还挪用资金。
2021年9月,在一次代表公司出租商铺过程中,李某亮收到租客景某某支付的8万余元租金和保证金后,再次挪用该笔款项。房开公司发现后将该笔租金纳入还款计划,并于2022年3月与李某亮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后因李某亮没有按照协议定期还款,房开公司报案。李某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重庆金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李某亮挪用房开公司资金共计92万余元。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收款所用的POS机出现故障,为图收款便利,房开公司默认销售账款可以由私人账号代收,才给了被告人可乘之机。”惠水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表示,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推动以案警示,帮助更多企业实现规范经营。
文/王鹤霖 肖家云 秦莎莎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