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3月29日召开了《网络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3年度)》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一起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搜集实时画面并出售,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
据介绍 2018年4月,被告人巫某某通过反编译软件获取了某品牌摄像头的用户名和密码数据库。后巫某某委托他人搭建了某APP网站,并将上述数据库置于APP中,通过指令调取数据库里的用户名和密码实现入侵并控制目标摄像头。
服务器ECS镜像文件显示,巫某某控制的摄像头有18万多个,分布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场所涵盖医院、家庭、养老院、实验室等。
巫某某通过互联网宣传“足不出户看世界”,向“客户”收取68元至668元不等的会员费并提供实时监控画面,获利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巫某某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余万元予以没收。
法院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一般观念认为,只有台式或笔记本电脑等具有多重功能的设备可称之为计算机信息系统。
该案中,监控摄像头采集实时影像和声音,经加工存储后远程传送到终端上,用手机或电脑可以直接观看摄像内容,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
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加大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根据服务器ECS镜像文件确定巫某某控制摄像头的数量为18万余个,并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共同作为量刑基础;另一方面考虑巫某某的上述行为同时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在量刑时将该情节作为酌定情节进行考虑,实现罚当其罪的同时,保护了镜头下的公民隐私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